保險業務員幫保險公司拉保險,彼此之間到底有沒有僱傭關係?適不適用勞基法?尤其針對南山人壽和南山工會間的爭議,原本預期隨著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10月底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後,爭議能夠慢慢落幕,然而事實上則不然。
外界一般認為大法官解釋對資方較有利,但其實早在11月21日台北市勞動局已經發函給南山人壽,針對南山人壽希望勞動局能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勿再對南山開罰,並且返還罰款做出回應。
台北市政府再度表態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
對此,台北市勞動局明確表示,對於過往裁罰南山人壽未提足退休金的按月罰鍰並沒有違誤,更何況該號解釋令並沒有撤銷各級行政法院原本的判決,也沒有指出行政法院有法律引用錯誤的疑慮。
台北市勞動局更進一步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確認所謂的勞動契約,不只以民法所規定的僱傭契約為限,只要勞務的給付具有從屬性質,就算工作兼有承攬或委任的性質,雙方間也應該認屬勞動契約。
換句話說,這也是台北市政府於2010年2月之後,再度認定南山與其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更請南山人壽「恪遵勞動法令的各項規定,以維護企業形象及落實企業之社會責任。」
南山工會副理事長邱俊祺認為,740號解釋雖「失之躁切」,然而台北市政府的回應可說是讓南山工會重新取得法理依據,先前南山人壽對南山工會的20幾個刑事訴訟也都獲得不起訴的處分,接下來期盼在民事訴訟上也能取得勝利,也不排除再發起大規模抗爭。
承攬、委任也要有勞動條件的要求
由於此案過往一直存在行政法院支持勞方,認為南山業務員和公司之間,應該成立勞基法的契約關係,但民事法院則不然,傾向支持資方,認為兩者間只是純屬承攬委任性質,因此南山人壽才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夠統一解釋。
然而目前看來,大法官釋憲無法解決保險業務員和公司之間究竟是否成立勞資關係,勞動主管機關也有各自的判斷,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胡博硯直言,「其實大法官解釋的意思也只是說要做個別認定,這等同沒有任何結論,根本是幫倒忙。」
胡博硯認為目前的問題出在法律沒有與時俱進,其實在民法中並不是只有僱傭,還有承攬、委任等契約形式,那在現在的情況之下,對於這些勞動者即便是屬於承攬或委任,是否也應該要有一定勞動條件上的要求或保障,「否則未來類似爭議恐怕不只存在保險業務員,其他行業的業務員也會發生。」
其實類似觀點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也曾公開評析,表示在真實的勞雇關係上,勞工明顯難以和雇主站在同一水平來協商契約內容,因此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只要有部分從屬性質就應該認定雙方有勞動契約,才能落實憲法對勞工的保護政策。
南山工會和南山人壽爭議案一時半刻還無法平息,主管機關除了應明確表態之外,後續如何統一各界對關係認定不同的爭議,甚至透過修法來保障同類型業務員的勞工權益,也必須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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