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來台3年多,引發不少爭議,截至2016年已被開罰超過6千萬。7日立法院初審通過《公路法》修正草案,將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最高罰款提高至2500萬,然而為了Uber修改公路法真的是根本之道嗎?
Uber不納保、納稅、納管,立委修法要求高額罰款
Uber2010年於美國舊金山成立,2013年7月來台,並以「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為資訊服務業,由Uber提供資訊平台,以app串連乘客與自備汽車的司機,並訂定收費標準於app上直接刷卡付費,Uber再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潤。
對於Uber在台灣是否合法,立委多次召開公聽會,邀請政府、Uber以及計程車業者對話未果,7日由民進黨提出公路法修正案,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罰款從5萬至15萬元,提高為10萬至2500萬元。
交通部曾表示,Uber若想在台就地合法,就必須「納保、納稅、納管」,要求投保駕駛與乘客在台灣境內保險、Uber公司依法落地繳交營業稅,並由政府管理,但目前Uber投保的意外險皆為全球保單,登記的資訊服務業類別也引發外界疑慮。
趕走Uber,也趕走創新數位經濟
「共享經濟」已在全球掀起一股風潮,除了Uber,住宿交流平台Airbnb也正虎視眈眈,兩者登記類別相似,皆為社群網路服務業,為了Uber修公路法,未來是否要為了Airbnb修改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呢?又或者,修法的方向根本就是錯誤?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表示,民進黨認為Uber是運輸業,但Uber是數據公司,透過資訊平台規劃城市交通的運輸調節,並用app媒合乘客與司機,若用2、30年前的公路法規範新創的產業,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許毓仁更提到,這些數位經濟產業,需要制定「數位經濟基本法」作為最基本的規範,而不是「為一個公司修一種法,沒完沒了」,目前40歲以下民眾偏好使用Uber勝過計程車,Uber合法化將成為世代議題,因此他呼籲執政者不該一心想把Uber趕出去,而是思考如何讓這些產業合法化,讓消費者更有保障。
Uber違法罰2500萬,郭董若違勞基法罰100萬
7日通過公路法初審,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法,但是78之1條「鴻海條款」卻未過關,前者規定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最高可罰鍰2500萬,後者則是日前鴻海要求工程師違法加班,屢次被開罰,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將可能吞下100萬黑心雇主罰鍰,兩者罰鍰相差25倍,也引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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