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告前總經理張晉源案首開庭 被告強調遭報復 原告指被假資訊騙了

金融業

永豐金控控告前總經理張晉源案,25日首度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永豐金指控張晉源在2017年7月執行出售子行美國遠東銀行(以下簡稱FENB)時,因隱匿資訊導致出售價格低估,導致股東受損,永豐金以涉嫌構成違反金控法第57條第1項後段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等規定提出自訴。

永豐金及永豐銀表示,發現當時專案負責人永豐銀行前總經理張晋源,未在董事會中充分揭露 FENB,高達 6928 萬美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及「備抵壞帳迴轉價值」,合計約合台幣21.5億,因此除了對張晉源提出訴訟外,也對當時永豐銀行委託的財務顧問「摩根士丹利」,以未善盡顧問職責及善良管理人義務,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1.5億元。

出售子公司案,永豐金告財顧公司及前總經理

之所以交易案都完成近3年後才提出訴訟,永豐金委任律師傅祖聲表示,是因為從2016年10月起,基於金管會民眾陳情來函,以及金控董事會要求,歷經近三年釐清與調查,在今年6月經訴訟取得財務顧問公司摩根士丹利提供郵件,逐一檢視後發現,張晋源在整個案子中確實有問題。

永豐金委任律師在法庭上還針對張晉源在整個交易案中使用私人電子郵件,並且要求團隊使用私人電子郵件往來,並拒絕交出內容指控說「被告刻意不使用永豐公司可輕易查證的電子郵件,有規避公司可以事後追查之故意,掩飾也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而且不符合併購交易案的常規。」

永豐金對張晉源指控低估了美國遠東銀行價值的理由,除了財報上未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及「備抵壞帳迴轉價值」以外,原本的次順位買家保富銀行提出願重新出價,保富銀總裁俞立求見張晉源遭拒,讓永豐金喪失了可以賣出更好價錢的機會。

永豐金對張晉源提出的違反銀行法第125條訴訟,若定罪至少要面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永豐金指張隱匿資訊至賣便宜了,張反控永豐是為報復

然而在法庭上,法官提出疑問,就永豐金所指控張晋源違反銀行法第1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謂第三人的利益是指誰的利益?是買到了美國遠東銀行的Cathay公司嗎?張晉源個人又可以獲得什麼利益?永豐金律師回答:「被告可領獎金。」

針對永豐金指控,張晉源的律師一開始先針對程序質疑,「本案永豐金不是受害人依法不得提出自訴,應該是由永豐銀董事會開會通過才提出訴訟。」

到底有沒有低估美國遠東銀行價值導致賤賣?張晉源的主要回應是「交易的價格又不是我一個人能決定的。」他指出,整個買賣決策是2015年受到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請他籌備出售美國遠東銀行案,並找摩根史丹利公司來當財務顧問。

首先,到底美國遠東銀行價值到底有沒有被低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及「備抵壞帳迴轉價值」兩個科目到底該不該被計入?張晉源說一直都在財報上,而且全台灣十幾萬人懂會計,不存在的資產怎麼去低估?他還說,併購案價格不是他一人可以決定,至少經過顧問公司摩根史丹利、資誠會計事務所、四家鑑價機構決定的。

至於使用個人email是不是為了規避公司的查核?而且永豐金律師表示,張晉源不但自己用私人email,連團隊都要求用私人email,只要回去撈自己的email就能把當初的往返資料找出。張晉源回應,因為國際交易時間差,所以要用私人email,況且永豐金過去在2013年、2015年的併購案就有用私人email的紀錄,「何壽川董事長在併購案中也不是用公司永豐金的mail,用的是永豐餘的mail,也算是私人email。」

永豐金指控,何壽川也是依據張的錯誤資訊決定

張晉源最大的反擊,指控永豐金對他的指控是為了報復他當吹哨者揭發了永豐銀行的超貸案,在法庭上他強調,出售美國遠東銀行的決策過程經過金控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會、金控董事長、銀行董事長依序審議通過,「出價最高的買家就是Cathay,何董事長確認後,由公司與Cathay展開獨家議價。」

在法庭外,他接受媒體採訪時再度回應「這個交易案賺很多錢,讓公司得到很好的經營改善,他的決策程序是經過非常非常多的會議,經過金控、銀行的董事會審查通過,他們既然用自己已經釐清過的狀況,因為他們審議得很清楚,現在用自己通過的案件來誣告,我們只是提案單位。」

他強調,當年併購案進行中,就有一樣的黑函到金管會,金管會也介入調查,是永豐金當局回應後,金管會才准許整個併購案。

「被告未提供作成決定的正確資料。」永豐金的代表律師回應這個說法,把戰場拉到做出賣給Cathay之前,張晉源隱匿資訊,給了錯誤的資訊給永豐金的董事會,因此永豐金當局向摩根士丹利索討往返的email後,正在進行翻譯。

控方律師傅祖聲說「我們提出訴訟當然不是報復,不能因為他去檢舉永豐金,就表示之前的行為沒有違法。」法官訂明年4月20日再度開庭,下次就是永豐金當局將以來自摩根士丹利中張晉源英、中版本的email往來內容當成雙方爭駁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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