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導致全球生命、財產、經濟重大損害,多國政府及人民把矛頭指向中國。3月13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一間事務所率先點燃訴訟的火苗之後,全球燃起一宗又一宗對中國的控訴,誓要透過司法還原武漢肺炎爆發的真相,並要中國政府負起賠償責任,而台灣在這場武漢肺炎法律大戰也沒有缺席,多位法界人士呼籲要積極「超前部署」!
循民事途徑避開「國家主權豁免原則」
這波控告中國製造武漢肺炎病毒、隱匿武漢肺炎疫情的浪潮,最早是由美國佛羅里達州「伯曼法律集團」(The Berman Law Group)代表幾位佛州居民所發起,他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湖北省政府、武漢市政府提出控告。
擁有台美雙律師執照、現任職於「奧諦斯法律事務所」的許杏宜律師分析:「一般來說,人民告外國,最大的困難就是『國家主權豁免原則』(Sovereign Immunity)。」她解釋,這個原則是奠基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平等,除非互相同意步入法庭,不然不可以用國內的法院來審判他國。
但許杏宜律師表示,「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其實也有例外,例如一國在他國的單純商業行為,像是房租爭議,或是一國在他國進行恐怖主義;這兩種情況被美國法視為「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例外,人民可以提出控告。
同樣具有美國律師執照、現任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陳禹成教授進一步分析,「國家主權豁免原則」雖可能是中國最大的抗辯,但這個原則僅針對「國家主權行為」,所以若把中國的行為以「民事侵權行為」(Tort)提告,就不受「國家主權豁免原則」限制。
陳禹成教授解釋:「正因為要避開國家主權豁免原則,所以美國佛州的律師事務所才會循侵權行為來提告。」
侵權行為控告外國政府有先例,「江南案」就是一例
英美法的養成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找到類似的先例(Precedent);針對人民控告外國政府的可行性,陳禹成教授不假思索就舉出80年代震驚台美的「江南案」。
原來當初國府派陳啟禮等人暗殺具美國國籍的江南(劉宜良),其遺孀崔蓉芝就以民事侵權行為一狀告到聯邦法院,向國府請求民事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逼得國府在1990年與其和解,並付給崔蓉芝145萬美元(約合新台幣4,350萬元)賠償。
陳禹成教授解釋,美國聯邦法院因為擁有「多樣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因此很多國際性的案件會以類似「國際私法」的方式,交由美國聯邦法院審判;而美國政府也樂意見到這種狀況,「如果走國際公法,那就跑到海牙國際法院,美國不見得會贏。」
對中國提「集體訴訟」,台灣人也能參加!
美國佛州所提出的訴訟,是一宗「集體訴訟」(Class Action),根據最新消息,從3月13日起訴至今,已經有5千多位美國人聲請加入訴訟。
陳禹成教授指出:「技術上來說,集體訴訟的承審法官可以去設定對象(Certified Class),而這個Class可以讓所有來自同一個爭議源頭的受害者都參加訴訟,所以不只佛州人民可以參加,紐約人民、全美國的人民,甚至台灣人、中國人都可以參加。」
陳禹成教授因此強調:「現在就看台灣政府懂不懂。」在全球如火如荼展開武漢肺炎法律戰之際,冀希我國也在法律上做出「超前部署」,委託律師赴美國參加集體訴訟,並提供我方對疫情來源的研究與證據。
國內提告有難度,牽涉「一中憲法」、「兩國論」
國內民眾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也很多,不只是確診或是已經往生的病人,經濟上受害的人更是數以百萬計,但除了赴美參加訴訟之外,是否可能在國內提告呢?
許杏宜律師說:「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我也想看看如果有人提告之後,國內法院會怎麼判?」她分析,國內也有「國家主權豁免原則」,但法院要援引來判決的話,那就要把中國政府視為外國,但這就會變成「兩國論」的關係。
「在還沒修憲、制憲之前,兩岸關係在法律上是『千絲萬縷、說不出的關係』。」許杏宜律師笑說:「如果真的有人提告,被分案到的法官應該會恨死這個案件,因為怎麼判都是高度政治性。」
知名律師黃帝穎更是認為,按照目前「一中憲法」的立場,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叛亂團體」,他說:「沒有人在告叛亂團體,對於叛亂團體只有一條路,就是依照刑法內亂罪章予以『剿滅』!」
儘管如此,黃帝穎仍本於法律專業進行分析:「假如硬是要告,還是可以告,但會有應訴、被訴的問題,也就是中國不會派人來開庭,而且也沒有訴訟利益,也就是求償困難。」
他同時指出:「如果要爭取的,是確認武漢肺炎來自中國、確認中國隱匿疫情,那麼這在國內打民事訴訟『宣示利益』大於『實質利益』。」
因此黃帝穎說,如果真的有當事人想委託他控告中國政府,他會把這些困難都明白跟當事人講,當事人也應該準備好相關證據,讓律師評估有把握後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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