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展開延長賽,其中最大爭議點公司派逕行剔除過半股東表決權引起爭議。9日經濟部、金管會甚至投保中心等主管單位紛紛親上火線,譴責大同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主管機關使出的大招就猶如刀子架在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脖子上一般,但主管機關這三把刀都無法立即要求大同重新改選,對市場派來說,還是只能靠著「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來翻盤局勢。
根據大同公司派主張之所以認定違法且剔除剔除過半股東的表決權,主要原因是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旗下的羅得、競殿、三雅投資公司在持股超過10%之後,依照《證交法》43條申報,但並未勾選《企業購併法》27條「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甚至其他各投資公司更是未申報。
經濟部出手,以4大理由不准大同變更登記
但顯然這樣的說法並未被主管機關所接受。大同公司派在6月30日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但過程中未附股東會議事紀錄,於是經濟部要求補件,並函詢金管會後,經濟部9日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布不准大同公司變更登記,最主要是基於4項理由。
第一點,《公司法》明定股東有表決權及選舉權,公司不應該拒發選舉票及剝奪股東表決權;第二點,從大同股東會議事錄當中所記載,大同公司發行股數23億多股,扣除《企併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民法》等無表決權股12億多股,實際出席股數僅有9億多股,但是否違反《企併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不該是由公司逕行認定並刪除。
第三點,大同公司派已在今年5月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假處分,由此可見,公司派也認為股東表決權是否存在應交由法院認定。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表示,「既然已經向法院提請相關訴訟,自然就不應該在法院還沒有做任何裁判之前,就自行決定股東的表決權無效。」
第四點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大同公司發行股數23億多股,公司剔除12多億股,實際出席股數僅有9億多股,既然股東股數不應扣除,也代表著當天股東會出席人數沒有超過一半,顯然與《公司法》規定不符。
只是經濟部的說法顯得矛盾,因為如果大同630股東會出席股權沒有過半,那經濟部的說法不是跟公司派林郭的見解一致了嗎?
經部暫不要求大同改選,王美花:有3條路可走
經濟部長王美花也特別強調,經濟部不准大同變更登記之後,接下來大同有幾條路可走。第一是,大同公司自行重新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第二則是,若少數股東認為股東權益受損,可引用《公司法》173條自行召開股東會。第三是若公司遲遲不改選,經濟部才不排除引用《公司法》195條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
王美花指出,「我們否決大同的變更登記,對主管機關來說我們是認為,這不是合法的改選。」換句話說,不准大同變更登記之後,後續將會優先交由股東來各自主張權益。
至於經濟部為什麼不依據《公司法》195條採取強硬手段進一步要求大同改選董事?李鎂則回應,《公司法》195條明訂,董事任期屆滿而未改選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司改選,但這次大同的情況是,公司逕自扣除股東的表決權與選舉權,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在股東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採取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強調「股東仍有很多救濟途徑」。
再者,由於目前大同公司的股務仍是公司自辦,仍由公司派主導股東會,如果現在限期公司改選,也可能再次發生影響股東權益情形。對此,集保中心9日晚間則表示,是否不予大同自辦股務,目前正等待大同公司陳述意見,預計下周將會有結果。
但這當中又牽涉到,既然經濟部不同意大同變更登記,目前則維持原有登記的董事名單,也就是3年前股東會所選出的董監人選,但這一部份由於公司派就曾以資格審查不符為由,剔除市場派所有提名人選,雙方司法訴訟仍停留在高等法院,原有董事會效力是否存在?李鎂則說,必須交由司法單位來認定。
首度因股東會之亂,遭金管會告發「特別背信罪」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9日下午也同步親上火線,譴責大同此等嚴重違法公司治理的行為。他表示,這次大同股東會自行認定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及選舉票已涉違法《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已依法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檢調單位,依法提出告發。
根據金管會的說法,過去有過類似掏空案曾引用《特別背信罪》交由檢調單位,但若是股東會爭議,大同案則是史上第一次引用《特別背信罪》。
什麼是特別背信罪?
至於「特別背信罪」指的又是什麼?所謂的「特別背信罪」,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的特別規定。證交法第171條1項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乍看之下,法條幾乎與「背信罪」一模一樣,不過「特別背信罪」與刑法「背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刑度上的差別。若犯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所得達1億元,可是7年以上的重罪呢!換句話說,當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是經理人的行為,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勢必將會造成投資社會大眾嚴重的損害,才要用《特別背信罪》規範,以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力霸掏空案曾引用特別背信罪,但大同是刪除表決權
對於金管會使出特別背信罪這一招,熟悉公司治理的法界人士表示看不太懂。法界人士指出,一般指上市櫃公司的特別背信罪是指公司董監事如掏空等行為造成公司財務損失,力霸案是掏空,當然是特別背信罪,但是力霸有在股東會刪除表決權嗎?
另外,蔡政府上台後轟動一時的永豐金三寶案也是《特別背信罪》,但是三寶案和召開股東會無關,屬於關係人交易,且有造成公司損失,而大同案是經營權之爭,是股東會股東會刪除表決權,這跟掏空或是公司財務損失有什麼關係?怎麼會是特別背信罪?
對於外界的質疑,金管會證期局局長張振山表示,金管會是根據大同公司自行剔除股東選舉權、表決權進而影響股東表決權利,這樣的行為,公司的負責人林郭文艷已有主導行為意圖為自己的利益或違法忠實義務造成公司損害,符合《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向檢調告發。
張振山指出,儘管過去依照《特別背信罪》多半是以掏空案件最多,但並不僅侷限掏空案,事實上型態滿多樣,但若是涉及股東會,這確實是第一件。
投保中心對林郭提起解任訴訟
負責股務業務的集保中心也針對大同公司不發給股東表決票及選舉票,以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不排除將「不予自辦股務」等必要處分,目前仍等待大同公司陳述意見,預計下周將會有結果。
除此之外,投保中心也已在7月6日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以表彰法紀來維持市場穩定。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9日則重申,新修正的投保法之後,一旦解任訴訟確定後3年內違法董事皆不能擔任董事,代表「有心人士不能再期待靠過去的方式,以3年內訴訟不能確定,將任期拖過,好像船過水無痕。我們希望的最終目的是,大家透過公平競爭,不要用違法的水段來爭奪經營權。」
另外,大同公司也被列為證交所的「重點監理」的對象,包括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措施。證交所總經理簡立忠指出,這次大同股東會的適法性爭議,有必要針對公司後續的資產安全進行揭露與監理,「過去像是力霸東森掏空案也曾有過類似的採取作法。」
但外界質疑的是,大同股東會爭議是否違法必須交由司法判決認定,一直到3年任期過去還未有結果,難道主管機關沒有更立即的措施可以糾正?
黃天牧強調:「我們沒有跟經濟部互踢皮球。」不過,他也坦言,現階段《證交法》上沒有給予主管機關權力去做這件事,近期將請證交所及投保中心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商討如何在《證交法》或其他法令裡面,授權金管會去做導正。
王光祥等市場派將採取法律途徑
李鎂在記者會上則說,根據《公司法》第173條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之股東,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在股東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若不召集,股東可請求經濟部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我們必須要看市場派是不是提出這樣的請求,也會看董事會怎麼處理,根據雙方所呈現的事實跟理由來判斷是否准駁。」李鎂說,根據過往的經驗,股務準備時間大約落在42~45天。
就在大同公司董事變更登記遭到經濟部駁回後,同為市場派一大陣營、此次單獨提名董事的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則搶在王光祥之前,對外宣布昨日(8日)已向經濟部遞件,申請新大同、欣同公司由召開股東臨時會,且依據的法令則是目前比較少人提出的《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擬直接繞過「向董事會申請」這個程序。
市場派遞件經濟部,將繞過董事會申請股東臨時會
「如果讓原來的董事會進行召集,似乎又是『請鬼開藥單』。」林宏信指出,畢竟大同已有不良紀錄在先,難保不會再有奇思妙膽,因此跳過有爭議且違法的董事會,直接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臨會。
但根據經濟部官員指出,經濟部仍傾向大同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辦理,換句話說,經濟部是否允許股東能自行召集股東會,仍還存有變數。
至於市場派的主力、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則透過聲明,表示將與市場派股東與法律顧問討論後,最快在下周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