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馬英九都不懂大法官釋憲 司改建議妨礙名譽除罪化

政治議題

前總統馬英九控告資深媒體人陳敏鳳,在2015年1月15日撰寫「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抓到了?!」一文,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000萬元、要求登報道歉。3月29日高等法院民事庭駁回馬英九的上訴,等於是繼一審敗訴後,馬英九再吃敗仗。

馬英九告陳敏鳳案的無知為何?

此案在2016年3月18日一審宣判,法官認為陳敏鳳雖未能證明馬收受電子業2億元獻金之事實,但她是依據劉文雄等人所提供的資料,且劉文雄先前就發表過相關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認為陳敏鳳的說法有理由,判決馬英九敗訴。

當時還是總統的馬英九不服,其委任律師洪文浚表示,法院雖認為陳敏鳳有消息來源,但所謂消息來源卻只是聽劉文雄轉述的流言,陳敏鳳對於聽聞劉文雄傳述之流言後,絲毫未再進行任何查證,率而將其所聽聞的不實訊息逕予散布,因此再提起上訴。

馬英九是學法之人,但是就媒體的「查證」義務,恐怕並不完全了解,馬英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許是要捍衛自身清白與權益,但也有可能是因對法律的誤解所造成興訟的行為。

大法官釋憲第509號是什麼?

根據大法官在2000年做出第509號解釋文,其中就關於媒體記者的查證,也做了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解釋。以馬英九控告陳敏鳳案來說,陳敏鳳的查證工作僅在於確信消息來源確實提供這樣的訊息,若涉及到第3人以外者,不是陳敏鳳必須查證的範圍,當然也包括馬英九在內,陳敏鳳並無義務向馬英九查證,因為陳敏鳳並沒有「調查權」;而控方馬英九,則必須舉證陳敏鳳有「真實惡意」。

馬英九與其委任律師是否注意到大法官509號釋憲案的內容與精神,值得探究。馬英九曾對黃世銘的洩密案大喊不公,只是洩密案有法律規定,關說則沒有,馬英九卻把關說,形容的比要負法律責任的洩密還嚴重,無怪乎外界都以馬英九是在政治追殺政敵。

由此引起的司法訴訟,相當普遍,導致妨礙名譽、誹謗,或因此而轉換名目而興起的官司滿天飛。司改國是會議第5組在3月30日開會討論,委員林志潔會後表示,建議微罪除罪化,如妨害名譽罪可能干擾新聞及言論自由,應除罪化。

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

林志潔指出,妨害名譽在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下,應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的實證統計,過去2年共有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

林志潔說,觀察3年內所有妨害名譽的判決,幾乎沒有人受到自由刑的處分,顯見本罪的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損害。

然而,即使高達8成的妨害名譽案件是不起訴處分,還是要經過檢察官的傳喚、訊問,甚至經過抗告、再議、交付審判後,才得出結果,過程仍是曠日廢時。這當中,有太多像馬英九這樣,以及搞不懂大法官釋憲的法曹、律師多次更審與上訴,讓「知法玩法」進化成「不知法、也可以玩法」的荒謬程度。

司改國是會議提出除罪化的建議,是司改的一小步,面對強大的司法封閉體系,能有如此的決議已經難能可貴,但即使如此,還是不會有大幅改善浪費司法資源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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