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蘋果交易案》黃浩躲不過港版國安法 台蘋匿名投稿、會員資料恐都落入中共手中

新聞媒體

黃浩買「蘋果」引發各界的憂心,不只是黃浩的中資疑慮,其實在港版國安法下,只要黃浩買下蘋果,香港警務處與律政司是可以要求香港居民黃浩交出蘋果資料庫中可用以追訴某人涉犯國安犯罪的證據資料。

大家可以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除非黃浩打定主意「中共不垮,此生不回香港」,香港人黃浩躲不過港版國安法的管轄與約束。

台蘋匿名投稿、會員資料恐都落入中共手中

這不是危言聳聽,在香港已發生馮偉光與楊清奇,被以涉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逮捕。因為馮偉光曾用「盧峯」的筆名、楊清奇曾用「李平」的筆名於蘋果日報撰稿,而這些匿名投稿的資料,在香港警察搜索香港壹傳媒大樓的編輯部稿費給付清單中,都清楚記載。

日前香港清盤人否認台蘋交易案,但前台蘋分公司經理葉一堅卻致信蘋果新聞網員工,強調「一切都是經過授權,絕無無權處分公司的情事發生」。

這很可能是清盤人與葉一堅刻意唱雙簧,意在規避我國政府對台蘋交易案之管轄權,要以「境外交付買賣價金,境內營業讓與」「清盤人否認交易,葉一堅承認交易」的招數,來破解投審會的國安審查與文化部跨境傳輸禁令。反正只要控制台蘋的伺服器、資料庫與資料庫操作人員,一個電腦按鍵就可以把資料傳到香港,真有必要,多派幾個李永康來台灣拷貝資料,絕對綽綽有餘。

果真如此,台蘋資料庫(包括壹週刊資料)中的匿名投稿資料、匿名爆料資料、會員資料、不公開的採訪紀錄,甚至狗仔跟拍紀錄,將落入港府與中共手中。這是對台灣民主社會的攻擊與戰爭!

葉一堅於去年已辭任分公司經理人

問題是,根據台灣的法律,葉一堅可以代表台蘋完成這個交易嗎?

在經濟部的網站,葉一堅是「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登記的經理。但是,公司法的登記並非法律關係的生效要件,只具有對抗效力,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這個規定的目的在保護善意第三人。

然而,葉一堅在去年已經辭去分公司經理人職務為各界週知之事實(詳後述),經濟部至少應依公司法第387條第5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命葉一堅辦理辭任登記。

此登記,通常情形係由「新分公司經理人」負責,而在目前「新分公司經理人」受限港版國安法等因素,未能合法產生,自應改命「舊分公司經理人」辦理辭任登記,以免善意第三人受誤導而為交易。

士林地院訴訟資料可以證明葉一堅已辭任

事實上,在台蘋去年5月第一波大量解僱中,有170多位員工向法院起訴台蘋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請求60天預告工資。

據台蘋離職員工轉述,在那個訴訟中,台蘋明確主張「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已辭任,分公司經理人葉一堅已辭任,沒有人可以合法代表公司就調解方案為承諾(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23號優股承辦,經濟部可調卷)。

經濟部有責任盡速命葉一堅辦理辭任登記,讓法院可以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為台蘋選任特別代理人,保障170多位離職員工的勞動權與訴訟權:「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清盤人或李永康「回聘」葉一堅不合法

如果葉一堅主張:去年雖曾辭職,今年已回任。問題是,「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已辭任,誰可以合法回聘葉一堅?無論「此人」為香港法院指派之清盤人,或清盤人指派的「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新董事,或新董事再指派的法人代表人李永康,都是港版國安法清算黎智英及迫害蘋果日報言論自由的延伸,依照台灣政府先前宣示之立場,不應給予承認。

本文授權轉載自賴中強臉書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