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911事件疑似有賣方事前知情放空美股,臺灣也有人曾想攻擊高鐵來做空臺指期。
2013年4月12日發生臺灣首起高鐵炸彈未遂案,炸彈客胡姓律師夥同朱姓計程車司機,將自製行李箱炸彈放置在高鐵616號車次女廁及當時國民黨立委盧OO服務處門口,放置的炸彈上還貼有「關聖帝君千秋 馬OO」字樣。
警方發現已經前往中國的胡姓律師、朱姓計程車司機二人涉嫌重大,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通報對岸,二人在廣東省中山市落網。
這兩個人為什麼要合作一起放炸彈根據判決書的記載,胡姓律師起意欲對社會製造大規模災難,藉以滿足其報復心理,並影響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即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加權指數,其得趁機透過反向投資操作(即放空期貨)從中謀利。
胡姓知名律師,企圖在臺灣高鐵引爆炸彈
胡姓律師策劃炸彈案,由於他以律師出身、熟悉刑案偵辦的專業,自認「不現身」就能躲過追緝,因此,他只擔任駕駛,放炸彈全由朱姓計程車司機出面,當胡、朱二人在中國落網遭押解回臺,警方透過朱姓計程車司機畫的地圖找到胡的落腳處,從他存在電腦的犯罪計畫中,證實企圖透過炸彈事件,從臺股暴跌中靠放空期貨賺錢。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記載,主謀胡姓律師從2013 年2 月24日起陸續透過網路開始蒐集關鍵字包含:「硝化甘油」、「AB膠汽油」、點火器」、「警察服」、「警察識別證」、「水源恐怖攻 擊」、「手機引爆」、「遙控直升機點火」、「摩臺指臺股 休市」及「雷汞制作」等各類資訊,並將這些資訊存在電腦、彙整編輯於其命名為「無事文摘」文件檔案中之「九陰白骨爪」章節下。
而其中記載「敵人:國中、郭臺銘…」、「地點:翡翠水庫、高鐵、臺北車站…」、「偽裝:快乾膠黏、警察制服…」、「滅證:刮除毛髮、指紋…」等文字,並在「攻擊」、「毒手」等標題下,則臚列各種對人體產生極大危害物品,包含:硝化甘油、凝固汽油、肉毒桿菌及脫水氯化錳等成分、取得方式及所造成之危害等資訊。
原本計畫目標是鴻海,放炸彈使臺股重挫
為了達到使臺股暴跌的目的,胡的計畫中,一顆炸彈要放在高鐵、一顆要放在鴻海位於土城的總部虎躍廠,高鐵的是12日早上9點半引爆,鴻海的是下午3點,當他前往桃園機場逃出之前引爆,判決書記載,他將於4 月12日上午8 時45分下單進行期貨交易。及於同日將國外帳戶設定成其所使用中國信託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以將期貨交易獲利匯往國外帳戶等。
法院認定胡姓主謀企圖放炸彈來放空摩臺指獲利,還基於一項證據,胡嫌過去且其從未曾有過單日高達500 口交易之紀錄,但他在2013 年4 月12日在朱姓計程車司機於高鐵 616 車次列車放置編號1 、2 行李箱後,旋即下單放空摩臺指500 口。
而且,胡姓主謀第二顆炸彈放在鴻海門口(四個皮箱),鴻海精密又是臺股第二大成分股,而摩臺指期貨與臺股之報酬相關係數為0.925,因此法院認定胡是為了透過空摩臺指獲利,而製造爆炸案。
主嫌在放炸彈當天,一次就空500口期貨
法院判決書指出,如該摩臺指指數確實下跌,胡姓主謀成交價之281.2 點為基準,每下跌1 點,胡姓律師即可獲利5 萬美金等(即每下跌1 點獲利100 美金,乘以交易之500 口)。
實際上,2013年4月12日當天早上9點發現炸彈,臺股後來只跌了36點,收在7821點,下周4月15日的交易日再跌58點,隨後展開一個月的反彈,如果胡姓主謀在15、16日沒有獲利了結,說不定還被軋空,將損失慘重。
不論如何,法院認為,《期貨交易法》第106 條第4 款之立法理由:「按操縱行為,係指人為的控制期貨交易價格,其目的在迫使期貨交易之價格背離市場自然供需所應形成之價。故明文禁止以具有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為目的之操縱行為。」
除殺人未遂,法院認意圖控制期貨交易價格
因此,判決書指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胡姓律師、朱姓計程車司機涉有殺人未 遂、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供公眾運輸之車未遂、致生供公眾運輸之車往來危險未遂、冒用公務員服飾犯行,及被告胡姓律師涉有偽造文書及意圖操縱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犯行,均堪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審理過程中,雖然胡姓律師曾以患精神病、憂鬱症、幻聽來驅使他,還說憂鬱症讓自己無法讀書,表現不佳,但法院委請亞東醫院鑑定結果「無明顯精神症狀干擾」,法官還說,如果有憂鬱症長期無法讀書,如何考上法律系?2014年1月22日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胡姓律師22年有期徒刑、朱姓計程車司機12年有期徒刑,臺股也差一點發生史上首宗為放空獲利而預謀的爆炸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