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住宿舍、校外租屋費用可列扣除額 明年報稅房租支出改特扣並調高至18萬

稅務

5月報稅季正如火如荼展開,民眾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高雄國稅局表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每申報戶上限12萬元。 

此外,明(114)年報今年稅時,房租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調高6萬元至18萬元,並設有排富條款,等於民眾在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仍可列報租金支出。 

子女租房支出列扣除注意2點,以契約書、收據影本為佐證 

國稅局表示,申報去年綜所稅時,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且僅供自住,而沒有給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該等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就可列舉扣除,每1申報戶、每年扣除額最高12萬元。 

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時繳交宿舍費1.5萬元,並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也沒有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 ),列報房租支出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也就是說,若想要將子女住宿費或校外租屋費用,列舉房租支出扣除額,需同時符合2條件。首先是租金部分未重複列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外,若申報戶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應注意「自用住宅購屋借貸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原則上僅能擇一使用,自用住宅購屋借貸利息上限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上限12萬元。 

但如果納稅人是在同一課稅年度中,「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的話,國稅局指出,其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還是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以兼顧租稅公平及法定扣除限額規定。 

明年報稅:房租支出改為特扣額、上限18萬,有排富 

最後明年申報總所稅時,房租支出將改列特扣額,並調高6萬元至18萬元。立法院去年12月19號三讀修法《所得稅法》第17條,將房屋租金支出從現行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額度也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自今年起正式上路,等於到了明(114)年5月、申報113年綜所稅時才能適用。 

本次5月報稅時,租金支出仍是列舉扣除、額度上限12萬元。到明年報稅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等於民眾在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仍可列報租金支出,享受到減稅利益,並設有排富條款,如綜所稅適用稅率20%以上不可適用等。 

不過,租屋族一旦申報租金支出,房東也可能面臨課稅問題,雖然並未明文規定申報租金需要經過房東同意,不過申報租金後,房東以各種方法轉嫁稅金的事件屢見不鮮,這點須多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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