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聯手強推國會職權法案,引發成千上萬民眾走上街頭,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與立法院(民進黨團)共「一府三院」亦聲請釋憲,創下中華民國憲政首例。
國會職權法案涉及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爭議項目,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宣布審理結果,多數關鍵條文均被判處違憲。
立法程序有瑕疵,但未達到違憲程度
首先針對立法程序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其立法程序雖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
許宗力因此表示,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於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
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要求總統國情報告違憲
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決定,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
許宗力續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而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
許宗力因此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反質詢相關修法違憲,藐視國會罪也違憲
接著針對反質詢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指出,若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對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
許宗力接著說,相關立法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可召開公聽會行使人事同意權,但不能不行使人事同意權
針對人事同意權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指出,召開公聽會等規定屬於國會自律範疇,未牴觸憲法;至於立法院要求提名機關繳交被提名人最高學歷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等資料,則對提名機關沒有拘束力。
針對立法院修法要求被提名人答覆問題,許宗力指出,其規範意旨在於授權立法院得經提名機關,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之相關書面問題,性質上屬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
許宗力強調,立法萬院院會不得因委員會不審查人事案,就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委員會成立調查小組違憲,要求人民出席調查小組也違憲
接著針對國會調查權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指出,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許宗力指出,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於此前提下,此部分之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至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 物件」部分,許宗力指出,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調查司法案件違憲,對拒絕調閱者開罰也違憲
許宗力強調,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立法院除不得對訴訟及偵查案件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亦應停止行使調查權。
針對有關社會上有關係之人拒絕立法院調閱文件,得經院會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許宗力指出,就算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相關規定都違憲,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不只如此,他進一步指出,接受調查的人民,如認調查委員會已逾越職權範圍,於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無須經會議主席同意;同時,接受調查的人民,亦可協同律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亦無須經會議主席同意。
人民可拒絕出席聽證會,處罰人民虛偽陳述違憲
接著針對聽證會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指出,有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之規定,所稱「正當理由」,就受邀出席人員屬政府人員者,係指具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身分、基於執行職務所需或相當於法令所定公務人員請假事由。
許宗力續指,至於受邀出席人員屬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人民者,本得依其自主意願而決定是否應邀出席,其無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抑或財產權等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本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許宗力並重申,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至於出席人員虛偽陳述之相關移送刑事及罰鍰規定,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