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理國會職權法案是否違憲,憲法法庭今(6)日下午2時接續開庭,上午已就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進行言詞辯論;下午則就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進行言詞辯論。
張惇涵代表賴清德、龔明鑫代表卓榮泰發表總結陳述
繼上午由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代表總統賴清德進行開場陳述,下午則由總統副秘書長張惇涵進行總結陳述。他強調,今天或許大家有不同意見,但都可以公開透明、自由奔放地表達,無論釋憲結果如何,大家都必須尊重且接受,最重要「我們都是台灣人」,都有責任捍衛民主憲政秩序,讓台灣這座民主自由燈塔,永遠屹立不搖。
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亦代表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進行總結陳述,他表示,我國憲政一路走來篳路藍縷,絕對要避免自我擴權,而行政院絕非拒絕立法院監督、也非反對國會改革,而是希望在合法合憲基礎上回應人民的期待,但立法院的審議程序沒有實質討論,內容也有諸多違憲之處,突顯立法權獨大的危險,這樣的結果當然違反憲法原則。
陳鵬光律師:立法院調查權違反4大限制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指出,根據大法官解釋第325、585、729號,立法院的調查權應有「內在限制、外在限制、侵權限制、發動限制」共4大限制,方能維持權力分立以及保障人民權利。
陳鵬光說明,內在限制指的是調查事項必須跟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外在限制是不能侵害行政機密特權,侵權限制是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規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發動限制則是要求提供資料須經院會或委員會議決、調閱文件及傳喚人員則須院會議決。
陳鵬光續指,國會職權法案明顯違反前述憲法規定的立法院調查權4大限制,不僅沒有明定發動事由,不用經過院會議決,也任由會議主席決定調取行政機密,還以廣泛人民為對象處以罰鍰或刑罰。
賴秉詳律師猛攻黃國昌:欠缺訴訟實務經驗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先前抗議書狀沒有事先送達,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賴秉詳律師回應,黃國昌顯然是錯誤理解保全程序,「很難想像精通民事訴訟的學者會錯誤理解保全程序規定,我猜是黃委員欠缺訴訟實務經驗所導致」。
賴秉詳續指,假設公務員在備詢時發現黃國昌講錯,為避免傷害委員自尊心,所以用問題代替回答,比如「黃委員是不是講錯了」,這樣構成反質詢嗎?
大法官尤伯祥也質疑黃國昌的說法,什麼叫「不真正義務」(按:民事契約不拘束相對人的義務條款)?民法上的概念能夠套用到憲法上面來嗎?
何謂「一望即知」?董保城把便條紙貼額頭來解釋
鑑定人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張文貞表示,釋字585號解釋明定,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應由「院會」來決議,但本次修法卻訂為「委員會」決議即可,明顯違憲;同時相關立法應該要設計「司法即時救濟機制」,以及「事前充分告知受調查事項」,但卻訂為會議主席判斷,這無法保護受調查對象的憲法權利,已逾越憲法界線。
鑑定人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認為,國會調查權恐怕會與監察院調查權競合,可以說是不符合憲法的期待,但未必達到違憲的程度。他接著指出,國會要求人民接受調查及聽證,可能違憲侵害人民的不表意自由,且人民的抗辯權利恐被會議主席掏空,因為須經主席同意才可以拒絕證言,使私人在非司法程序中淪落比司法程序中更不利的地位。
鑑定人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董保城指出,所謂重大明顯瑕疵,就是不待調查事實認定,就一望即知,如同寫在額頭上,一看就知道「這是違法、這是違憲」。他隨即將便條紙貼在額頭上,用莞爾的方式強調,如果大法官還要東家長、西家短,就變成風紀股長及管家婆了。
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銘輝亦認同,修法訂為「委員會」決議即可成立調查委員會,是一個違憲的瑕疵,而且無法透過單純法律解釋來治癒,所以大法官應宣告違憲。但他認為,除了這一個規定違憲之外,其餘規定都可以透過合憲性解釋,判定為不違憲。
大法官詹森林:如何期待會議主席能公正?
大法官詹森林提問表示,立法院代表屢屢提到,不管是拒絕證言、委任律師都要由會議主席同意,不過會議主席通常都是多數黨所選出,要如何期待他能公正裁量?會不會就是讓會議主席「法官化」?大法官尤伯祥也指出,國會職權法案讓會議主席有直接裁罰的權力,這是否也是讓會議主席「法官化」?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答覆,就算是多數黨所選出的會議主席,當然如果能讓他能像法官一樣中立,其實不是大家所希望的事情嗎?他強調,國會職權法案已經訂有拒絕證言的規定,這些都是調查權的外部限制,而不會有濫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