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29屆締約國大會(COP29)將於11月11日至22日在亞塞拜然首府巴庫舉行,會議重點在:決定「新集體定量目標(New Collective Quantitative Goal,簡稱NCQG)」的涵蓋範圍、運作方式與財務援助總額等,商討如何提供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所需要的財務協助,所以這次會議被稱為財務COP。台灣在這議題可能有實質參與的空間。
《京都議定書》沒有要求開發中國家負擔減量責任
氣候變遷協商中討論的財務援助,基本上是由已開發國家提供經費,協助有需要的開發中國家,進行因應氣候變遷的相關計畫。不同階段的氣候財務援助有不同的名稱與目標,隨著氣候變遷日趨嚴重,開發中國家需要財務協助所需的金額愈來愈高,而資金的來源與援助方式也更多元。
UNFCCC協商初期並沒有財務援助議題。1997年UNFCCC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依「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原則制訂《京都議定書》:規範2012年底以前,已開發國家各別的減量責任,容許透過排放權交易、合作減量與清潔發展機制(CDM)等達成減量目標;其中,CDM機制鼓勵已開發國家以先進減碳技術投資開發中國家,企圖創造雙贏。《京都議定書》沒有要求開發中國家負擔減量責任,也沒有提到2012年後因應氣候變遷的策略。
僅已開發國家減排已經不夠,開發中國家也必需分攤責任
京都議定書簽訂後,全球溫室效應氣體排放分布開始巨大的改變,以1990年到2010年間排放量變化為例:全球總排放量上升50%,其中八成以上來自大型開發中國家的排放增加,僅中國增量就佔六成多;許多開發中國家不僅排放量快速增加,平均每人年排放量甚至超越已開發國家,並且持續增加中。顯然,僅由已開發國家做更大幅度減量不足以控制氣候變遷,大型開發中國家也必需分攤減量責任;大型開發中國家抗拒承擔減量責任,一再強調工業革命以來已開發國家的累積排放是造成氣候變遷的主因,已開發國家的減量幅度遠低於該擔負的歷史責任;並主張開發中國家有繼續發展的權利以及與已開發國家相等的CO2排放空間;氣候變遷協商陷入僵局。
極低度開發中國家與小島國家,雖然排放量低,卻往往是劇烈天災首當其衝的受害者,拮据的預算用在教育、醫療與社會福利已相當勉強,沒有餘力發展因應氣候變遷的減量與調適技術。如果希望全球共同努力減緩氣候變遷惡化,已開發國家就必須協助這些開發中國家提升減量與調適氣候變遷的能力。2009年3月歐盟高峰會拋出氣候財務援助的構想,希望能藉此建立與開發中國家間的互信,打破氣候協商僵局,創造共同合作減量的契機。
極低度開發中國家是氣候變遷首當其衝的受害者
2009年底丹麥哥本哈根的COP15會議,國際都預期將制訂2012年後因應氣候變遷的方向。不過,會中不同陣營國家公開相互批評,要求對方負擔更多減量責任;小島國家與極低度開發國家抱怨大會「控制增溫在攝氏2度的目標」的建議仍威脅他們的基本生存;工作小組整理的協商文字仍厚達200多頁,包含數千個不同意見,不可能在會議期間釐清;大會主席更拿出私下醞釀的「丹麥版本(Danish text)」當討論基礎,引發眾怒,會議陷入一團混亂;大會沒有機會討論氣候財務援助。
COP15會議最後一天晚上,二十多國元首密會協商,整理出3頁以財務援助為主的《哥本哈根協議》:2012年以前,由已開發國家提供300億美元快速啟動基金(Fast Start Finance,FSF)協助開發中國家減量與調適,2020年以前每年至少提供1000億美元財務援助;此為氣候財務援助的濫觴。
已開發國家每年提供至少1000億美元的援助但3/4都是貸款
2012年底盤點快速啟動基金,發現財務援助一部分是贈予(grant),部分屬於貸款(loan),有締約國將FSF成立前支持的計劃納入計算,也有資金是挪用原本締約國政府的開發援助;雖然有這些瑕疵,但總計援助金額超過預期的300億美元,滿足當初的承諾;已開發國家與部分開發中國家間開始建立互信。
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破局後,許多原本認為人類不可能屏除成見,共同努力減輕氣候變遷的威脅,靠著財務援助建立的互信,終於引發正向的回饋。2011年南非德班的協商最後階段,在極低度開發國家,小島聯盟與歐盟聯手倡議加上環保團體鼓動下,扭轉兩年多瀰漫的悲觀氣氛,大會通過以歐盟提案為核心的決議:於2015年前制定一份所有締約國都需參與,具有法律效力的氣候協議,並於2020年開始正式實施。為《巴黎協議》展開序幕。
至於,已開發國家如何於2020年前提供每年至少1000億美元的財務援助,一直缺乏實質討論。根據OECD資料,這項目標直到2022年才實現,比原定目標年晚兩年。其中最令人詬病之處:財務援助中僅四分之一屬於贈予,其餘四分之三是貸款,使得原本財政狀況不佳,排放量很低卻容易遭受氣候變遷衝擊的開發中國家,需要靠借貸建構因應氣候變遷減量與調適所需的設施,方能達到自願減量目標,但必須償還的債務勢必壓縮已經困窘的財政;此種形式的財務援助根本喪失「援助」的原意!
損失與破壞基金的達成率僅0.2%
損失與破壞(Loss and Damage)的財務援助是最近新增的財務機制。早在二十世紀的九O年代由小島國家聯盟提出,希望能因海平面上升造成的損害獲得財務賠償。當時此項倡議被認為是不可能的要求。已開發國家對成立損失與破壞基金十分抗拒,擔心有了「應負責任(liability)」與「賠償(compensation)」字句就意味著他們往後可能必須為歷史排放負責。
隨著氣候變遷的加速惡化,愈來愈多國家遭受到難以想像嚴重的天災影響;2012年底於卡達杜哈舉行COP18期間,菲律賓遭受強烈颱風寶發(Bopha)侵襲,幾個村莊整個被洪水沖走,20萬人無家可歸,超過1000人喪失生命;菲律賓代表在大會上激動的描訴災情,引起與會代表們的共鳴,大會決意開啟損失與破壞財務援助的討論。十年後,終於在2022年在埃及的COP27,大會同意成立專門的損失與破壞基金。根據聯合國環境組織(UNEP)報告,未來十年每年將需要2150億至3870億美元才能有效減緩氣候變遷衝擊造成的損害,然而,到2024年9月,總計僅23筆共7億美元的承諾,只相當於估計所需金額的0.2%。
本次COP會議將決定如何延續「2020年前每年1000億美元以上的財務援助」。其實,這項議題從2021年格拉斯哥就開始準備,設置了2022-2024年間的特別工作小組,商討如何制定每年金額應該在1000億美元以上的NCQG,並限期於2024年舉行的COP29會議中決定。
每年1000億美元以上的財務援助如何延續?Taiwan can help?
隨著氣候變遷日益嚴重,財務援助所需金額愈來愈高,已開發國家逐漸難以應付。若財務援助財源來自碳交易手續費,經濟不景氣時交易低迷,多年性的計畫可能難以延續;私人企業捐助也有類似的風險。為確保財務援助的穩定,國際環境保護團體倡議:已開發國家應該以預算方式,每年以贈予方式提供至少1兆美元,協助開發中國家減量、調適以及損失與破壞;與締約國提供自願減量承諾的時程同步,每五年一次,並定期檢討。建議已開發國家認真思考「污染者付費」原則,調整稅制以擴充氣候財務來源。
不過,實現環境保護團體的訴求難度相當高。舉例說,2021年中德國與比利時交界處,突如其來的暴雨導致溪水暴漲,沖毀房舍,引發土石流,200多人喪生,損失超過430億美元。2023年8月美國夏威夷毛伊島野火在一瞬間燒毀2700多建築,一百多人喪生;同年全美超過10億美損失的天災就有28起,損失總計929億美元;2024年10月接連的兩個颶風就造成500億美元的災損,聯邦政府提供中小企業的災害救助額度在10月中告罄,需要待國會批准才可能有更多的財務援助。即便富裕如美、德並非人人有投保天災險,政府災後的主要工作在急難救助與復原被破壞的基礎設施,沒有餘力協助個別受災民眾。這些國家在發生嚴重天災時已經自顧不暇,不大可能同意編列龐大預算援助開發中國家!未來,以貸款,從碳交易手續費支應,要求更多開發中國家及與非政府組織如私人企業捐助是必然的趨勢。
台灣政府從馬英九時代起,多次公開表示希望正式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過去多次COP會議,政府都在場外積極宣揚「台灣可以協助(Taiwan can help)」。現在國際氣候財務亟需各種財源挹注,我們是否已做好準備,把握機會積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