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出現許多商品貸、機車貸、小額投資,號稱可用小資產獲高額貸款,且二胎、三胎皆可貸,但這些公司沒管理、無徵信就可貸、利率收取不透明,讓許多民眾誤入財務陷阱,簽下空白本票、高利貸利滾利,引發融資公司亂象。
儘管金管會目前已經打算先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由三階段逐步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規範,但立委認為力道還不夠,目前包括民眾黨團、民進黨立委王世堅等人已提出融資公司專法草案版本,並在8日與民間團體北律消債委員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等單位舉行公聽會,廣邀專家學者、公會、協會、業者代表及業界人士針對專法內容進行討論。
金保法規範還不夠,王世堅提三個理由:必須堅定推動專法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委員指出,融資公司專法的推動目的是為了強化融資公司相關業務的行為監理,由於目前幾大融資公司規模已經比國內小型銀行都還要大,顯然有成為影子銀行的可能與空間;既然融資公司本質是金融的、性質是金融的,那麼行為跟機構上監理也必須是金融的,因此專法的推動與訂定,刻不容緩。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也說,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上台後,雖然很努力透過《金保法》優先納管大型租賃公司,但近幾個月以來發現「還是不夠」,因此他認為融資租賃專法勢必要堅定地推動,王世堅分析三點,第一,《金保法》沒有辦法讓主管機關做行政監督;第二,對於租賃公司的借貸金額及利率上限也無法管束;第三,《金保法》只能保護自然人消費者,沒辦法保護公司,後續恐怕會衍生出人頭公司的問題。
王世堅認為,融資公司專法所規範的主體,必須針對設定許可的期限,例如以5年為期限,並且給予主管機關可吊銷設定許可的權限,另外,針對融資金額上限、融資利率上限設定門檻,以及針對不當宣傳如何讓廣告下架等議題進行規範,才能有別於《金保法》更進一步去監督與管理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業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可借牌否則有刑責
台北律師公會消債委員會召集人林永頌與10名律師一同花了半年的時間,共同草擬出「民間版」的融資租賃專法,重點著重在針對主管機關(金管會)的行政監督,例如,融資業者須經金管會許可才能營業,且5年到期必須重新申請、且融資業者不得借牌,若違反有刑責,若融資業者違反規定,金管會可廢止許可。
另外,針對若融資業務在網路上刊登不當廣告,主管機關也有權移除;且針對借貸金額上限、利率及違約金上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並規定不得要求簽空白本票等行為;甚至在融資業者的自律部分,也應該建立客戶申訴的機制管道、必須加入融資業同業商業公會,才能營業。
前金融評議中心主委、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洪令家則認為,融資租賃專法這部法令命運多舛,但強化金融業務監管仍有必要,只是融資公司合計約有2000餘家,金管會是否有量能可以一一去監管,必須好好思考如何有效管理;洪令家也重申,只有金保法是不夠,「如果沒有專法的話,等於對這個病完全沒有辦法醫治。」
沒有加入公會又該怎麼管理?李源鐘:觀察《金保法》規範成效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源鐘今日也現身公聽會上,他指出,這個行業在台灣將近50年,在銀行家數過多(overbanking)的情況下還能生存這麼久,代表社會上確實有一塊銀行服務不到、也不願意服務,「我們確實解決了很多問題!對國家社會有很大的貢獻!上市公司從小到大絕對有80%以上都用過租賃。」
「我們真的很希望有主管機關。」李源鐘指出,因為融資租賃公司有很多事情不能做,例如,調聯徵中心的資料;其次,李源鐘指出,由於目前金管會已經在推《金保法》規範,應該先觀察一陣子看看優劣,再來討論專法內容,且認為專法應該把個人融資跟公司分開,不要混在一起。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林逸民也說,根據公會會員統計,目前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企業金融業務占67.58%,近兩年之所以紛紛擾擾是因為業者以應收帳款買賣方式從事中古車融資,這裡面牽涉到透過經銷商,但他表示,從去年3月金管會開始要求做租賃自律公約後,以目前來講,中古車融資業務已剩下3成左右。
林逸民也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專法內容若針對所有從事融資租賃業者都要登記為融資租賃公司,那麼現在上市的4家租賃公司未來是否都要改名稱?另外,以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來講,會員有40家,但實際上有做中古車融資僅有14家,還有13家由銀行轉投資的租賃公司,未來整個都要改名嗎?第二,除了非會員公司之外,究竟要怎麼通通把它撈進來管理?
對此,金管會副主委莊琇媛指出,按照現行《金保法》規定,若融資租賃公司違反相關規定,例如行銷、費率揭露、風險告知等,若違反規定的話,金管會是可以給予法則,罰緩金額處30萬至1000萬元,希望先透過《金保法》,逐步將融資公司納管進來,預計最後會有40~50家可在納管範圍內;至於是否要訂定融資公司專法,金管會傾向在這段納管時間、吸引實務經驗後,再評估如何把融資公司專法訂得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