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調處無拘束力 自救會、立委盼交付仲裁


專責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3日風光公布首宗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調處案,判定投資人獲勝。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主委張冠群指出,該例中銀行說明內容讓投資人誤信TRF是「低風險、高報酬」商品,加上銀行沒有事先告知如有損失必須比價完畢,不能夠提前出場;且銀行在交易中,才向客戶確認是否了解風險,而非在交易前。

TRF調處沒有法律拘束力

對此,長期關注TRF議題的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表示,這個決議體諒投資人當然值得讚許,「但這沒有辦法真正解決TRF的問題。」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建智也坦承,TRF案的調處並沒有法律拘束力,只能作為參考,雙方若不滿意,可再透過其他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由於TRF商品的投資者,多集中在公司資產逾5000萬元的公司法人,且評議金額平均高達新台幣1、2億元。一般的評議機制,規定評議金額為100萬元以內,所以無法直接走評議中心的評議機制,而是要走TRF專案調處機制。

商務仲裁更能有效解決

不過,吳秉叡指出,TRF爭議的多項救濟管道中,對TRF投資人最有幫助的是商務仲裁,這也同時具有法律效力。而金管會和銀行公會其實已經在今年四月同意把仲裁途徑納入解決管道之一。但一名不具名的TRF自救會成員表示,到目前為止十幾家銀行,只有一、二家口頭答應願意走仲裁,但細節還要詳談;不表態或是以拖待變的也有,甚至「還有三家銀行直接拒絕。」

所謂仲裁,就是雙方各選一個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同推舉出第三仲裁人作為主任仲裁人,法界一般認為,如果處理得當,所需時間將快上訴訟許多,也能減少浪費司法資源。換句話說,如果能仲裁,就會有一位仲裁人能夠代表TRF自救會立場。但該名成員也指出,目前銀行多想讓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法院通常以當初的買賣合約為依據,判定TRF投資者敗訴,已經有不少這樣的案例。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雖然早就知道調處沒有什麼用,但還是很高興能有這樣判投資人贏的案例出現。」該名成員說,事實上,外界也有不少批評TRF投資戶的聲音,指他們「賺錢惦惦,賠錢才提告」。「有這樣的例子出來,應該可以證明我們不少人,當初真的都是被騙的。」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TRF爭議事件總共收受調處申請案件共38件,不過其中也有17件因當事人與銀行已達成和解而撤案。但該自救會成員也說,目前自救會有一百多人加入,不知道有自救會存在的可能更多,「大家都還在努力」,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恐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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