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委林靜儀在總質詢時,提出1930年訂定的民法中的性別不平等,即是男女生結婚與訂婚年齡存在性別差異。法務部長邱太三回應,「我想,當時對於結婚年齡的規定,並不是以性別為主要考量,而是以人種身體的發展和成熟度。」林靜儀不禁回問,「所以男人心智年齡發展比較差?」
未滿18歲結婚是童婚
聯合國的定義,童婚是指未滿18歲結婚,而台灣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亦規定,「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內政部統計,2015年約有15萬對男女性結婚,目前女性平均結婚年齡是31歲,而未滿18歲就結婚的女性約有600位,比例不到1%,至於男生在18歲就結婚的更只有300位,比例0.4%。15至19歲結婚的女性,後來的教育程度多半只停留在國中,而20到24歲結婚的女性,教育程度以高中最多,大學次之。女性越早結婚,可能導致求學發展停滯,以現在寬鬆的法律規範,女性又比男性更容易落入「童婚」,因此提早進入婚姻,對原有的生涯規劃影響很大。
女人就該因為生育而進入婚姻?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認為,「考察立法者原意,訂、結婚年齡的考量是國家『種族的強弱』與『國民經濟的盛衰』,而不是為了達成自主決定或性別平等。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依據其完成學業、具有謀生能力來決定,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依據其可生育年齡來決定。」這與邱太三對於1930年代的立法認知不謀而合。
邱太三在答詢時亦表示,「這和兩小無猜條款也有關係,根據我擔任檢察官的經驗,女方家長都會要求如果結婚就不追究,修法(滿18歲才能結婚)可能會造成檢察官處理、撮合的困擾。」林靜儀則回應,「男生不會帶保險套,女生懷孕已經夠倒楣了,還要他們結婚不是倒楣到底?」
兩小無猜條款係指原有刑法規定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不論自願或強迫都視為有罪,若雙方皆未成年,可能是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所以18歲以下得以減輕處罰。
女性經常因年輕時意外懷孕,而提早進入婚姻。欲解決兩小無猜條款的問題,應是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同時教導適當的避孕措施。
國內曾提修法未果
我國民法規定,女性15歲可訂婚,16歲可結婚,男性則分別是17及18歲,這個規定,已經存在將近1世紀,自1930年至今沒有改變。2011年,法務部曾提案修法,認為「這種對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不同的規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無奈被朝野立委擋下。新的會期,林靜儀將提案修法,統一男女結婚年齡都18歲,訂婚都17歲,而邱太三也認同因應社會變遷有修法之必要,表達樂觀態度。
事實上,近20年來,民法裡具有性別歧視與男性霸權的法律已經不復存在,諸如子女必須從父姓、父親優先行使親權、妻必須從夫居等。此次修法,或許可望再打碎一塊性別不平等的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