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才結束的金鐘獎頒獎典禮,李天柱一席「同性戀滅絕人類論」引發輿論譁然。實際上站在性別平權的角度,支持同性戀,甚至是同性婚姻已經是主流趨勢,在法務部的民意調查中,有71%贊成直接讓同性戀者擁有婚姻的權利。時代力量黨團與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也都針對大法官候選人提問,是否支持同性婚姻,7位當中僅有3位直接表達支持。
準大法官:贊成同性婚姻、與異性婚無差別
本屆準大法官人選有許宗力、蔡烱墩、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張瓊文、黃昭元,除後兩者尚未回覆民間團體的提問之外,其餘五人都在書面回覆當中表達對於同性婚姻的態度。大體而言,沒有人採反對立場,而台大法律系教授詹森林、律師黃瑞明與曾任職新台灣國策智庫的許志雄都表示積極贊成的態度。
詹森林的書面回覆表示,婚姻自由包含在憲法22條及釋字552號解釋中,「故本人贊成同性婚姻……本人並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之性傾向認同」。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律師黃瑞明則認為,同性婚姻對第三人或社會並無任何妨害,「同性婚姻亦僅限於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亦即同性雙方締結之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而妨害其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之保障。
聯盟認為許志雄富含政治經驗,也有一定的人權敏感度,而他在「同性婚姻」這題的回答也最為詳盡。許志雄認為,過去對於婚姻的思維是「以傳宗接代或養育子女為中心」,僅承認異性婚,還可說是追求公共利益;但今日婚姻觀念已經遭質疑,「堅持婚姻以異性婚為限的理由,恐怕難以成立」。
許宗力、蔡烱墩回答趨於保守
許宗力與蔡烱墩除了是大法官候選人之外,也是司法院正副院長候選人。其中,蔡烱墩對於民間團體的提問,回答十分簡短,「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以往思維即是僅限一男一女的婚姻,蔡烱墩之言雖有突破異性婚姻框架的企圖,但沒有言明現行民法是否違憲。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的評選委員會認為,「憲政人權概念略顯空泛,欠缺大法官應有的人權保障態度。」
許宗力的書面回答表示,「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即以投票表決,把原本列於《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二版中「同性戀」從精神疾病中移除;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也將同性戀從疾病練表移除。在醫學上,早在40年前就已經確知同性戀並非病態,許宗力的回覆,雖可間接解讀為「現行法違憲」,但模稜兩可的態度被婦女團體認為思想趨於保守。
即使同性戀不是一種病,也未必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審查委員會也認為這是思考人權保障議題的謬誤,沒有考慮「性傾向的流動」是性別團體所不能接受,參與聯盟的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選擇不出席,不願意為大法官候選人背書。
聯盟發言人高榮志認為,「大法官可以因為未來會審理到相關的案件,而選擇不表態,但不要站在看起來有點支持、又還沒想清楚的樣子,是在評鑑上最不願意看到的。」誠如許志雄所言,「同性婚的否定,係植基對同性戀的偏見,無寧以歸類為『性傾向』歧視為宜。」民意過半數支持同性婚姻,社會大眾也逐漸了解性別平權的意涵,但7位被提名人中僅有3位直接表態支持。婦女新知憂心,「憲法保障地性別平等及人權價值未來能否往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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