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民眾遇到需要急救的緊急狀況,第一時間的反應會想到打119找救護車前來救援,不過近年來民眾把救護車當成計程車使用情況越來越明顯,緊急救護資源明顯遭到濫用。
酒醉也叫救護車,苗栗縣開出首張收費單1600元
一位住在苗栗60歲的男子,日前喝醉酒後撥打119表示身體不適,要求救護車將他送去醫院,然而到達醫院後,該名男子不僅拒絕掛號和檢測,也不願意配合就診,最後竟然逕自離開。對此,消防局認定此次狀況不屬緊急級別,不符合緊急救護標準,因此裁定向男子收取基本費600,再加上2名救護員1000元,共1600元的費用。
類似事件在全台層出不窮,不論是喝醉酒、牙齒痛或腳痠等等各種誇張的理由,都被民眾拿來當作叫救護車的原因,「我有就醫需求就打119」的錯誤觀念導致救護車的濫用,不僅浪費醫療資源,也可能使真正有需要的病患延誤了就醫黃金時間,最後受到傷害的可能還是自己或家人。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公布的資料顯示,去年105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達到111萬7,523次,和96年的出勤次數72萬797次相比,十年來整整多了1.6倍,救護員平均每天得接上一千通左右的通報電話,然而只有20%是真正需要救護車出動的急救案件。
內政部呼籲民眾珍惜救護資源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主要是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路倒傷病無法行動」、「孕婦待產」及其他緊急傷病患為主,若為非緊急傷病患,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就醫,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民眾。
除此之外,內政部表示,依緊急救護法第5條的規定,緊急傷病患運送,應以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醫療機構為原則,這是將病患安危列為優先考量,也是為了避免耽誤其他有緊急需求的民眾,且各消防機關的救護人員皆具有救護技術員資格、技能及知識,請民眾放心配合專業人員判斷。
正確使用救護車三部曲
一、非緊急傷患請勿使用救護車(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事故明顯輕傷者、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傷患者)
二、勿不當使用救護車(如指定送往非就近醫院或醫療機構、送達醫院後自行至一般門診看診等)
三、以下四種況狀之民眾請盡速撥打119尋求協助:
1.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需救護者
2.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 孕婦待產者
4. 其他緊急傷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