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礦業法》是1930年訂定的陳舊法案,不僅給予礦業過大特權,許多規定也已經不適用於現在的環境。對此,立院經委會於20日通過 提案,要經濟部半年內暫停核可礦權展延,以避免修法前業者闖關偷渡。但昨日天爆出亞泥早就偷跑過關,不但可以80年免環評,採礦權再展延20年。
礦務局才承諾停審展延,卻爆出早已通過亞泥申請
23日早上9點,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林淑芬、尤美女、蘇治芬、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和地球公民基金會一同召開記者會,批評經濟部竟然讓亞泥未經環評及原住民同意,就核發資格,讓亞泥能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繼續採礦80年,且經濟部長李世光才剛在20日作出承諾,表示將會暫停半年內所有國有林地礦權展延審核,並盡力在半年內完成《礦業法》修正。
然而,林淑芬表示,早在2月23日就已經發現台泥、亞泥都在今年申請展延,因此才在3月20日經濟委員會時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礦務局在修法以前,暫停核准礦業權展延半年,以符合新的礦業法審查標準。而當時她在質詢礦務局長時,詢問有哪幾家業者會受影響,沒想到礦務局長竟回:「我想委員想的跟我想的是一樣的。」顯然是在迴避問題,其實在那當下,亞泥展延案早已核准,並且只花了「含春節的3.5個月」,相較於過去申請展延的案例,中油要24個月、嘉新水泥4.45公頃要26個月,真的是史上最短時間通過,公文一路蓋到經濟部,連部長都知道並蓋章了,但對現場委員卻隻字未提,林淑芬痛批礦務局根本是虛與委蛇,「知道法律有問題要修了,就趕快讓徐旭東通過」,要求應撤銷許可。高志鵬也表示對經濟部的「混水摸魚」完全不能接受。
為何要修法?
依台灣目前《礦業法》的規定,開採礦權一次可長達20年,且就算到期也可以無限次數展延,完全不須重新評估環境及相關因素。另外,在《礦業法》中被稱為是免死金牌的31條,提到「原則必須許可,例外可以駁回,且如果駁回,國家要補償」;及霸王條款第47條,「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都是只保障採礦業者權益的條款。
而亞泥在太魯閣的礦區面積就有442公頃,其中部分位於國家公園內,還位於原住民土地上。亞泥的礦權從1957年起生效至今已60年,原本將會在今年11月到期,但在《礦業法》修法期間,經濟部礦務局卻率先於3月14日核准399公頃的礦區礦權展延至2037年11月,這表示亞泥可以繼續挖到天荒地老。
亞泥:一切依法申請,何來「偷渡」?
對於今日上午的記者會,亞泥發出聲明稿表示,新城山礦場之礦權,是依礦業法第13條之規定,在期限內辦理礦權展限申請,一切皆符合現行礦業法之相關規定,所以才能在3月14日獲得礦權展限。另外關於花蓮礦區的部分,該區礦權早在民國62年就取得,比民國75年才成立的太魯閣國家公園早,且後續行政院還曾確認亞泥的採礦權,目前花蓮礦區與太魯閣重疊的25公頃,近年已沒有再開礦,去年也因為考量到社會觀感,亞泥主動於11月22日向礦務局提出重疊區的減區申請,並於12月20日獲准。
在環境保育的部分亞泥也有話要說,他們表示花蓮廠自開廠以來,不論是採用先進環保設備、降低製程污染、節能減碳、綠(美)化廠區礦區等,都積極投入環境教育及地方敦親睦鄰工作。
亞泥表示,政府的礦業法是為了有效利用國家礦產,台灣需要自主性的水泥工業,不僅是促進經濟永續發展,也是符合世界各國水泥的「自給自足」原則;台灣是法治國家,政府應依法行政,保障業者合法權益,否則不但會衝擊礦業、水泥等關聯產業,還會造成數萬名勞工失業,影響家庭生計,造成嚴重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