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 要知道「第一通知日」、「最後交易日」的意義

期貨

國外的農產品期貨等產品到期時多採實物交割,臺指期等到期日將採現金交割結算。

國外期貨交易所發行的期貨契約,除了金融商品外,其他農產品、能源、貴重金屬及咖啡、可可、棉花等商品,契約到期時,一般都是採實物交割方式進行交割結算。

我國期貨市場主要是以股票市場為標的,例如臺指期貨、電子期貨等,無法以實物交割,因此到期交割結算,也都採取現金交割為主,因此我國期貨市場的交易人,在參與國外期貨市場交易時,常忽略各交易所對各商品契約訂定的「第一通知日」及「最後交易日」相關規定而產生額外損失與困擾。

期貨契約到期時有「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

當期貨契約到期時,各國期交所都會有制訂交割的規則和程序,將期貨契約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並將到期時的未平倉合約進行結算了結,我們一般稱做到期結算。

國際上各交易所到期結算的方式會依據契約標的物的不同採「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契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契約所載的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以了結到期未平倉部位的作業過程。

商品期貨契約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當契約到期後,賣方提交符合標準的商品,買方則提交足額的貨款,雙方在期貨交易所辦理交割手續。

臺指期貨到期時一定採現金交割

一般而言真正採取實物交割的比例非常小,大部分還是在交割以前平倉出場,但就是這少數的實物交割,讓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之價格可以維持一定的關係,也是維繫期貨市場避險功能的主要機制。

在國際上的商品交易所,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紐約金屬交易所(COMEX)等,一般只有賣方才有權利提出實物交割申請,買方是無權主動提出交割的(少數交易所例外,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及上海期貨交易所)。

一般而言,規定出場時間前未平倉買方部位沒有平倉出場,則持倉越久的部位越容易被指定實物交割,如果沒有實物交割需求的交易人,在進行交易前,要特別瞭解該契約的到期結算方式及出場期限的相關規定,避免被指定實物交割增加困擾。

現金交割是指針對到期時尚未平倉的合約,用結算價格來計算該未平倉合約的損益,並以現金收付的方式結束該期貨合約。現金交割方式主要用在金融商品中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例如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歐洲美元期貨等。國外一些交易所也有部份商品期貨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例如紐約商業交易所(NYM)交易的小型輕原油指數期貨(QM)。

分辨「第一通知日」與「最後交易日」的先後

目前國際上多數商品期貨在到期時都採實物交割,依據期貨交易所規範,期貨契約的賣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要求買方交割實物的第一天稱為「第一通知日」,期貨契約與交易不同,所謂的「第一通知日」也略有差異。

當交易人持有期貨買進未平倉部位,進入第一通知日後,就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進行實物交割,持倉時間越長越容易被指定交割,而且這個第一通知日的起點並不是開盤時,而是進入該日就屬第一通知日,如果交易人無實物交割需求,還是在第一通知日前一營業日平倉或轉倉較為妥適。

最後交易日是期貨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最後交易日後尚未平倉的部位,須以「實物」或「現金」方式進行部位結算,並結束該契約。

「第一通知日」與「最後交易日」的前後關係,會因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而不同,日本 TOCOM 的商品期貨,只有「最後交易日」,沒有「第一通知日」的設定,有些交易所會將商品的「最後交易日」設定在「第一通知日」的前面,例如外匯商品、能源商品、11號糖等。

代為平倉時間點也依最後交易日做調整

我國期貨商為避免交易人誤入實物交割的時段,都會設有保護機制,例如第一通知日在最後交易日之前的商品,網路交易下單期限定為第一通知日前三個營業日收盤前,多頭部位網路交易期限過後隔日,是人工下單平倉最後營業日,如交易人未主動平倉,期貨商會在收盤前1小時代為平倉。

無第一通知日或第一通知日在最後交易日之後者,網路下單交易期限定為最後交易日前兩個營業日收盤停止接單,網路下單截止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為人工下單平倉最後期限,未平倉之交易人於收盤前1小時由期貨商代為平倉。上述規定各期貨商或有不同,交易人在從事期貨交易前,可先洽詢期貨商相關規定。

期貨到期結算的日子,交易人如在當天平倉出場,除可能會在平倉前被指定實物交割之外,還會面臨因為大部分的交易人都已轉倉或平倉,因此當天的流動性常常會很差,買進賣出的價差會變大而不利於交易,因此建議無論買進部位或賣出部位,都應在到期前就提早轉倉或平倉,注意契約到期日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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