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論文抄襲》陳明通12項主張均遭台大駁斥 兩篇論文多處「同錯同對」成關鍵

教育議題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台大碩士論文遭指控涉嫌抄襲,台灣大學今(9)日召開記者會,台大指出,新竹市調查官余正煌並無抄襲,而是林智堅抄襲余的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教務處核定撤銷林智堅的碩士學位。

不過,在這次事件中的另一位關係人國安局長、林智堅的論文指導教授恐怕也難辭其咎,台大教務長丁詩同表示,學校已接收到相關檢舉,會依照程序調查、審定。

蘇宏達:學術界只要被認定,開始調查就會用醜聞指稱

台大社科院院長、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說明,教務處於7月6至8日間接獲多封具名檢舉函,具體提出林生和余生的碩士論文有高度的重疊性,涉及抄襲,8日教務處在審查必要條件後,依「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確認受理,並交由社科院成立審委員會。

蘇宏達指出,社科院依規定在7月17日聘任5至7位校內外相關領域公正學者組成審定委員會正式展開調查,依法需要9月6日完成調查報告並送交教務處核定,不過,台大在約3個禮拜後的今天就公布結果。

蘇宏達也回應之前「醜聞說」,他指出,「在學術界一般只要是被認定開始調查,我們會用醜聞來指稱。」此外,依規定須全程保密且簽署迴避聲明書,他個人也完全不接受外界採訪,沒有對外發言。

蘇宏達強調,電腦軟體做抄襲比對只是一個參考值,更重要的是,在專案報告跟電腦比對報告之後,所有會議就做逐章逐節逐小節最後到逐段的比對討論,同時邀請關係人到現場說明,總共邀請林生3次,陳師3次,余生2次到校說明,最後只有余生來校說明過1次。

而審定委員會所依據的材料就是檢舉人提供的材料,以及被檢舉人提供的材料和答覆,以及我們在對話之中,所蒐集到的資料,全程錄音也會做保存,所以其他的因素並不在審定過程中參考。

林智堅論文根本沒有處理自己的題目且多處「同錯」

記者會上,蘇宏達說明如何認定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抄襲。包括用軟體進行比對,兩者相似度達40%以上。

蘇宏達指出,兩人碩士論文用完全一樣的民調資料,同樣研究2014年的新竹市長選舉,運用雷同的研究架構,也使用完全相同的統計模型和分析方法,但余文題目是研究,這場選舉中候選人林智堅的投票基礎,林文的題目是研究選舉中的第三者也就是蔡仁堅的槓桿效應。

但實際研讀林智堅的論文後,委員會認為,「林生的論文實際上根本幾乎沒有處理過分析所謂的槓桿者效應」,導致兩篇論文,從一開始就產生高度重疊,從而容易產生抄襲。

另外,委員會比對認定,兩人的研究對象、分析架構、目錄結構、圖表、圖示、中文摘要、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結論之前言第一節都有高度文字相似性構成抄襲,且內文出現多個「同錯」情況,認定兩論文構成抄襲且情節嚴重。

高度重疊15處、同對同錯

其中碩士論文的摘要是核心的新發現,蘇宏達說,林的論文中文摘要的前7行,與余的10行中前7行幾乎一模一樣;論文結論是全部研究的總結報告,蘇宏達表示,2人第四章結論前言,和第一節全部高度相似。

蘇宏達還說,2人的論文從摘要到結論高度重疊,審定委員會也認定抄襲情節嚴重,唯第三章相似性是否構成抄襲? 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最終充分討論,不記名投票構成抄襲。其中2人論文高度重疊的15處,委員會也進一步比對,發現有8處相似度和重疊已逾越合理範圍,構成抄襲、情節重大。

蘇宏達也舉出幾位委員的比對報告,其中用顏色區分完全一樣、極度相似、改寫關鍵字相似、不相似文字等,但可見抄襲幅度非常廣泛。對比2人的論文,其中一段都寫到「二元勝算對數回歸分析」(binary logit regression analysis);蘇宏達表示這個英文都是錯的,應該是「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or analysis」,但余生錯林生也跟著錯,錯的還一模一樣。

不過余正煌的論文另一處寫對了英文binary logit model,但中文卻寫錯變成「二元勝算對數模型」,林智堅的論文一樣又是英文寫對中文寫錯;蘇宏達說,這種「同對同錯」的情形讓委員認定抄襲存在。

余早林6個月完成論文,且林還把余論文列為參考文獻

抄襲存在後就要確認是誰抄襲誰,蘇宏達說明,委員會查證以後確認,余生是在2016年7月19日完成碩士論文口試,林生2017年1月3日完成碩士論文口試,余生論文早於林生6個月完成,且林生的論文將於余生的論文列為參考文獻,這代表林生在撰寫論文時已經取的了余生的論文並加以閱讀,沒有理由相信,林生沒有讀過余生的論文的中文摘要和結論,也沒有理由相信文字重疊來自獨立寫作的巧合,只能得到發表在後的林生抄襲發表在前的余生論文的結論。

至於林智堅用2016年2月1日陳明通寄給林智堅助理楊女士的電郵與附件並並且經過公證,主張自己並無抄襲,蘇宏達表示,資料只能證明是陳師於當天寄送給林生,其中有「請智堅自我發揮的字句」,其真意及實情不能確知,且無法證明寄送的文稿原始作者為林生,文稿中並未顯示「修訂符號」,再者林生和陳師均為到場做口頭聲明乃無足證據顯示,在此電郵之前陳師有無收到來自林生的文稿。

因此,難以認定哪一部分的文稿哪一部分是林生的作品,亦無從具解答誰在何時抄襲誰的問題。

審定委員會一一回應陳明通的12項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陳明通所提供的書面資料,審定委員會亦認為沒辦法證明林智堅的論文沒有抄襲的存在,記者會上,針對陳明通的12項主張,審定委員會一一回應。

以下是蘇宏達的說明:

第一、陳師主張,運用同樣的民調資料寫不同的論文被允許和鼓勵,所以運用林智堅選舉期間的內部調查資料,多寫幾篇論文,在學術界毫無問題;但是委員會認定,本案抄襲的事件,不在於使用同一份資料,而在於許多的描述說明,都極為相似或完全一致,且所占篇幅甚大,所以認定抄襲。

第二、陳師主張,不能光看軟體Turnitin跑出來的數據相似度就就斷言抄襲存在,審定委員會認定,審定委員會並沒有依據軟體Turnitin的相似度認定抄襲,而是使用了iThenticate軟體達到40%,但是這只是一個參考值,接下來委員會進行逐章逐節逐段的比對和討論才做出的決定。

第三、陳師主張,依變項不同,也就是研究對象不同,從而問題亦是不同,研究發現不同,即使使用同樣的統計模型數字也會不一樣,講的也不是同樣的東西,這毫無抄襲的問題;但審定委員會認定,林文實際上並未如論文題目所示在多變量迴歸分析中,呈現以簡證或否證各自變相在槓桿效應上的因果關係上假設,而是描述了蔡仁堅的得票基礎,故與余文的研究結構極為類似,僅改動了作為依變項的不同投票抉擇,依變項在編碼上來說的確是不同的,但在變數概念上都一樣是投票抉擇。

第四、陳師主張,因他要求學生使用別人蒐集的資料要忠於原來的設計理念,即使說明起來與前先的設計差別不大也沒有關係,這不是抄襲而是對原先設計者的學術尊重;審定委員會認定,余文所使用林所提供的6項民調資料確實在論文的前言中,明確說明並且致謝。

第五、陳師主張,兩人的論文,基於同一組問卷所蒐集的資料,在操作性定義上當然會完全一樣,這不是抄襲,因為不完全一樣才是問題;但審定委員會認定,即使同樣一組資料在論述描寫和用詞上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尤其不可能同時寫錯或拼錯字,就選舉研究而言,操作性定義是說明原始問卷代碼如何重新編碼成回歸分析中的各自自變量和依變量,兩篇論文都蜻蜓點水或付諸闕如,兩人重複之處大部分都與操作性定義無關。

委員會:陳明通身兼林與余的共同指導教授應提醒學倫規範

第六、陳師認為,林余兩位都沒有抄襲動機,這些相似跟我的教學和指導學生的論文寫作有關,外界認定這些文字相似,語法相同就是抄襲,這完全是去脈絡化的說法;委員會認定,抄襲不能依據有無動機來斷定,林文和余文呈現高度相似之處,陳明通為余文的口試及實際上共同指導教授,以及林文的指導教授,應清楚並提醒學倫的相關規範,即使由同一位老師共同指導也因出現獨立研究,各自的創作,不可能在文中出現中文摘要結論前言第一節各段落大量的文字重疊。

第七、陳師認為,兩人使用同一組多次調查的電話訪問結果,這些問卷都是林智堅及其團隊原創出來,因此余正煌的論述這些變數是必須忠於原來的設計,包括資料的來源說明,因此林余兩人在說明這些變數時,就極為相似,這也是我要求不能任意加以解釋,甚至有違研究者的設計;委員會認定,余文並未更動民調資料而且清楚標示出處,除此之外,不同作者各自獨立研究對個別變數的描述並沒有使用一致或極為相似文字的理由。

第八、陳師認為這些相似之處,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的研究設計,以及論文章節的安排,我要說明,這是林余兩位都沒有抄襲的動機,這些相似與我教學和指導學生論文寫作有關;委員會認定抄襲不能依據有無動機,余文和林文重疊高度相似之處不只於第一章還包括中文摘要,第三章第四章結論。

第九、陳師認為,余的論文應該引注林的論文,但林文隔年初才出來,而余文2016年已完成,根本無從引述,或許可以證明是參考林的手稿,這一點余文確實有疏忽之處;委員會認定,林文最後完稿的時間是2017年1月13年完成口試,但是文章裏頭最後標註的修改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余文最後完成時間是2016年的7月21日,林不能提出早於余文完成日期前的手稿,無從證明余文是抄襲林文,林文既然在最後完成之前都持續更新論文內容,並且在參考書目中引用余文,代表林知悉余文已經較早通過口試,並成為正式的學位論文,沒有理由不知道這兩篇論文的相似之處,也沒有理由在文字相同處不引用或引述余文。

陳明通主張林提供資料且先開始研究;委員會:與認定抄襲無直接關聯

第十、陳師表示,林開始與我討論碩士論文,並開始指導他研究計畫寫作,時間大約是2015年12月左右,所以我要說林智堅是這個研究的原創者,委員會認定,不能單憑此點及認定沒有抄襲。

第十一、陳師表示,我在徵得林的同意下,讓余使用林的資料,也林作為研究對象,希望能夠幫助余順利完成論文,所以事先有林的研究和資料,才有余的論文寫作,委員會認定是否先取的資料或先展開研究,不等於最先完成研究的成果,目前確認的事實是,林是6份民調的提供者,但不足以證明,林是否先行完成研究,此與認定論文抄襲無直接關聯。

第十二、陳師認定,我雖不是余的指導教授,但在徵得余的指導教授同意下,以口試委員的身分指導他研究計畫書寫作,時間大約從2016年1月開始,晚於我指導林的論文寫作;委員會認定,依此點亦無法認定,林是先完成研究論文,此與認定論文抄襲無直接關聯。

台大:已收到關於陳明通的檢舉,將依規定調查與審定

台大列出12點直接打臉陳明通,丁詩同也指出,台大有收到關於陳明通的檢舉,同樣會依法辦理後續的調查跟審定。

據《中央社》報導,陳明通友人轉述,如果台大針對他啟動學倫調查,他將進行完整說明。至於林智堅及余正煌兩位學生論文的完整脈絡,他之前已經完整說明,請各界明察全貌。

只是,陳明通身為林智堅的指導教授、余正煌的口試及共同指導教授,學生的論文抄襲爭議,陳明通恐怕也難辭其咎。

另外,丁詩同也說,審查結果會在核定後通知檢舉人跟被檢舉人,內容和過程不會另外再公開;如果被檢舉人不服裁定,可以向教育部申訴,台大會在依法辦理後續流程。

台灣大學審定報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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