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
馬廷(Haaris Mateen),美國休士頓大學(University of Houston)金融學助理教授;
塔巴科維科(Haris Tabakovic),顧問公司布雷托集團(Brattle Group)資深顧問;
豪德(Patrick Holder),布雷托集團(Brattle Group)資深顧問
全世界都是如此:面對網路假訊息和誤導資訊的衝擊,民眾對媒體和政府的信任感下降,以及「新聞沙漠」蔓延,政府、慈善家和出版業者都在拼命尋找途徑資助有品質的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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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開出第一槍,美國立法陷入停滯
2021年澳洲通過具有開創性的《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強制谷歌母公司Alphabet、臉書母公司Meta為其平台上分享的新聞內容向媒體機構付費。這個模式隨後在世界各地推廣開來,今(2023)年6月加拿大制定了自己版本的類似法案C-18,南非也對數位廣告市場展開調查。日本、紐西蘭、瑞士、印尼等國也都在研議這類法案,而巴西雄心勃勃的《假新聞法》(Fake News Law)雖在5月受阻,最近又再次提交審議。
同時,今(2023)年3月美國參議員克羅布查(Amy Klobuchar)提出旨在讓媒體進行集體談判的《新聞競爭與保護法》(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但其立法進程隨後陷入停滯。6月加州眾議會(State Assembly)通過《加州新聞保護法》(California Journalism Preservation Act),要求大型科技企業將廣告收入與新聞機構分享,但州參議院將這項法案擱置至2024年。
谷歌、臉書等科技巨擘抵制這些法案時,淡化新聞在其平台的重要性,聲稱新聞能被輕易捨棄,因為用戶並不是真的需要這些內容。谷歌也直接付費給媒體,希望一筆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金額能讓媒體機構放棄支持要求平台付費的法案。
谷歌、臉書每年應支付美媒140億美元
然而我們最近發表的研究顯示,這類付費協議無法涵蓋美國媒體新聞內容的全部價值。我們保守估算,谷歌、臉書每年應支付美國媒體約140億美元內容使用費,谷歌每年欠媒體100-120億美元,臉書則是19億美元。我們的研究有附上詳細的研究方法,歡迎各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構和完善計算方式。
過去20年來谷歌、臉書的廣告收入節節攀升,傳統媒體的廣告收入卻節節敗退,而有助公共利益的新聞、調查報導正有賴這些收入。這並非巧合,隨著民眾開始直接在數位平台上收看新聞,廣告收入也轉移到這些平台上面,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廣告商提供一個龐大且穩定的用戶社群。儘管谷歌、臉書主張新聞機構應該感謝平台把流量導到他們的網站,但我們發現情況並非如此。
我們的研究奠基於大量經濟研究,它顯示雙方必須合作才能創造價值。大型數位平台、新聞內容創作者提供對方具有互補性服務時產生的經濟價值,要比兩者分開工作更多。媒體向科技公司提供高品質內容,讓用戶能在平台上持續互動,並鼓勵用戶返回平台。同樣地,這些平台提供媒體一個熱門且容易使用的管道,藉此將新聞傳播給更多觀眾。
數位平台「吸走」網路新聞幾乎所有經濟價值
目前谷歌、臉書主導美國數位廣告市場,因此這兩大平台得以「吸取」線上新聞內容創造的幾乎所有經濟價值。此外,正如美國司法部和38個州總檢察長在針對谷歌的反壟斷訴訟中所言,谷歌透過壟斷關鍵技術,維持它在數位廣告市場的主導地位。
谷歌、臉書現在付給媒體的費用,以及如果他們不是具有強大壟斷力量的企業所應該支付的費用,我們的研究發現這兩者之間具有顯著差距。我們決定更公平補償金額的方法簡單、透明且具說服力。一些政府官員已經在討論政策時採納我們的方法,而全球媒體與谷歌、臉書談判時也可以援引我們的研究成果。
我們的研究方法,也有助那些希望了解自己的內容如何被用於訓練ChatGPT-4等大型語言模型的媒體。總之,無論科技如何演進,媒體基本原則都應保持不變:如果你利用新聞內容獲取巨額利潤,那就該為此付費。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科技、媒體和通訊計畫主任希夫林(Anya Schiffrin)對本文亦有貢獻。
註:本文之中文翻譯由Project Syndicate提供,再經《信傳媒》洪培英編輯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