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TO)允許會員國政府在特定條件下進行貿易救濟保護國內產業,而反傾銷稅與特別防衛(SSG)就是其中之一。
財政部關務署昨(16)日表示,我國現行實施反傾銷措施,課徵反傾銷稅案件共10類產品,包括毛巾、鞋靴、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等,其中有8項涉案國家與中國相關;至於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將於今(17)日起停止課徵反傾銷稅。 此外,關務署也公布113年度花生等14項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實施為期1年。
112年反傾銷稅創6年新高,中國製鞋靴17號停課反傾銷稅
關務署副署長蘇淑貞表示,目前實施反傾銷稅之10項產品有毛巾、鞋靴、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除了浮式平板玻璃、陶瓷面磚2項主要涉案國家為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其餘8項產品皆涉及中國。
關務署統計,112年度徵收反傾銷稅共新台幣7.04億餘元,創近6年新高,其中以鞋靴約2.96億元最多,陶瓷面磚1.9億元次之,特定鋁箔則約9000萬元位居第3。蘇淑貞說,對特定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後,進口量大多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反傾銷措施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環境,使產業得以持續深耕發展。
此外,自96年3月16日起,台對自中國產製進口的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因為國內產業未提出續課申請,長達近17年的反傾銷稅措施,自今日起停止課徵。
蘇淑貞進一步說明,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規定,進口貨物是否課徵反傾銷稅之期日,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所以進口人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如果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口日為今年1月16日、報關日期在1月17日之後,該批貨物仍應課徵反傾銷稅,請商民留意相關規定。
在相同的銷售時期與銷售條件下,若生產者在國內銷售的價格比出口銷售價格還要高,並且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時,就可能構成傾銷。進口國的生產者可以對這種傾銷行為加以抵制,即對出口國生產這種產品的所有製造商提出反傾銷的控訴申請,進口國的主管機關經過調查,確認這些產品確實符合反傾銷課稅要件後,就可以對這些產品的出口製造商課徵「反傾銷稅」。
海關實施14種農產品特別防衛措施,公布113年度基準數量、價格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為降低農產品受進口貨物衝擊,對花生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SSG),關務署近日公告113年度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呼籲進口人注意;歷年來基準價格皆不變,主要變化是基準數量,以前3年平均進口量、基準率以及消費變動量計算而訂定。
根據財政部公報,我國現行對花生、東方梨、大蒜(含種用蒜球、生鮮冷藏大蒜及乾蒜球)、檳榔、雞肉(含雞腿與雞翅及其他雞肉塊)、液態乳(含鮮乳及其他液態乳)、動物雜碎(含家禽雜碎及家畜雜碎)、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豬腹脅肉及食米(含稻穀、糙米、白米及米食製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
當該等農產品的累積進口量超過當年度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之一定比率時,也就是差額超過基準價格10%,除了課徵關稅稅額外,要另外加徵額外關稅,並以該2基準所計算稅額較高的課稅。 另外,動物雜碎是用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課徵額外關稅;而進口人若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不予加徵。
特別防衛( special safeguard,SSG)措施是考量到農產品具季節性與易腐性,一旦遭遇進口損害而採取的救濟措施,為避免冗長調查程序緩不濟急,在WTO農業協定第5條訂定農產品特別防衛條款,當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進口國得課徵額外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