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上台後將打詐列為施政重點,行政院也擬定「打詐四法」進入立法院闖關,截至目前,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皆已三讀通過,其餘兩法包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則力拼立法院本會期休會前通過。
這次的新打詐四法,其中以提高第三方支付業者從業規範、加重處罰最受關注。為什麼原本保障網購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銀行虛擬帳號成為防詐的金流大漏洞?信傳媒採訪受害者、專家後發現打詐的工作分散在不同部會,缺乏統籌造成政府管理上的疏漏,以及法令不夠完善,都是癥結所在。
對於這一次的新打詐四法,對於虛擬貨幣犯罪相當有研究的檢察官洪敏超認為,修法的強度算是差強人意,站在國內立法的角度,先求有再求好;但對於偵辦詐騙集團洗錢、甚至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犯罪相當有經驗的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則認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針對第三方支付業是否能返還給被害人的機制,這部分並未明確入法,應更強化被害人保護。
根據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在2021年提出「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針對國內行業別及部分進行評級,其中,虛擬資產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線上遊戲事業已成為近年司法實務上遭頻繁運用洗錢、詐欺犯罪的高風險業別。
為了打擊詐騙橫行,行政院在今年5月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其中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目前僅剩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尚未三讀,力拼本會期闖關通過。
打詐專法三讀,鉅額詐欺最重關12年、網路平台不配合堵詐最高罰1億
而究竟這次「打詐新四法」修法內容有哪些重點?完成修法後能否有效阻絕詐騙案發生?
首先是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三讀條文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若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照會同業機制,當檢測異常交易時,可照會同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不法金流。
另外,由於投資詐騙廣告的源頭之一來自於社群媒體平台,此次三讀條文也明定,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若違反規定,視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除此之外,未來檢察官辦案可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立法院也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且新增「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的調取,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調取之。
《洗防法》納管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業,業者須落地、完成洗錢防制及登錄
至於還在立法院闖關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當中,《洗防法》這次則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人員(含個人),若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而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若沒有依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以及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服務,違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的主管機關為數發部,因此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以及撤銷或廢止登錄由數發部管理;至於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洗錢防制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則由金管會主責管理。
除此之外,《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也配合實務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除了利用金融帳戶外,也包含利用不實身分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或是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的虛擬資產帳號,無合理來源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刑責,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罰金。
而《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則是規範偵查機關運用科技方法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其中,賦予偵查機關必要時可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位置,或可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等偵查手段的法律授權。
檢察官評「打詐新四法」:差強人意、先求有再求好
但由於現行詐騙案透過第三方支付、虛擬貨幣詐騙及洗錢依舊猖獗,究竟這次的修法強度是否足夠?能嚇阻犯罪嗎?《信傳媒》採訪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認為,此次修法強度算是差強人意,他舉例,像是這次《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看得出法務部做了許多努力,但到了立法院不見得立委都能全數接受,包括賦予檢警辦案可用GPS、M化車等偵查手段,雖然這都是國外早已行之有年,並非先進科技,但站在國內立法的角度,總是先求有再求好。
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洪敏超則認為,較為正面的意義在於,條款引入「窩裡反條款」,針對詐欺犯罪成員若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洪敏超也指出,該條例最主要仍在於加重刑責,只是對於實務上而言恐意義不大,主要關鍵還是在於,司法單位追查往往耗費時間、面臨追查不易的問題。
而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增網路流量紀錄收集,洪敏超指出,由於目前民眾所使用的通訊軟體都有經過加密,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難以獲取足跡,未來若通過,詐騙嫌疑人「曾瀏覽的網頁」檢警都有機會清楚掌握。
遭詐款項能不能追回?第三方支付返還機制並未明確入法
另一方面,對於被害人來說,最關心的是,被詐騙的款項能不能追回。洪敏超也坦言,確實不容易,原因在於被詐騙的款項有兩種金流方式,一種是實體帳戶,但往往被詐騙的款項匯至人頭戶後就立即被提領出去;另一種則是虛擬貨幣,但虛擬貨幣可能透過交易所層層轉出,又或是透過第三方服務商、APP轉出,使得款項轉手快、不容易追查。
根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在警察機關通報銀行示警帳戶、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在限制措施未解除前的帳戶中,若有被害人剩餘款項未被提領,銀行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給被害人。
但連江縣主任檢察官鄭子薇指出,針對第三方支付業是否有返還給被害人的機制,這部分並未明確入法,她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僅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善意管理人義務,對於疑似詐欺犯罪客戶可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等控管措施,並保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向警察機關通報;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在合理期間通報第三方支付業者延後撥款或解除控管。
鄭子薇指出,第三方業者針對疑似涉詐客戶延後撥款的款項,是否能比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中的金融機構發還給被害人、又或者在已經撥款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業者是否能針對同一賣方後續收得的款項進行圈存,並返還給被害人,但這部分三讀通過的條文並未明確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