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四法將三讀》檢察官呼籲:將第三方支付列特許 超商提前攔截人頭戶能扮重要角色

打詐

「打詐四法」目標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除了正在修法的條文之外,基層檢察官也提出建議,認為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數發部能量登錄管理,但監管強度仍不夠,應該透過特許制強化納管;除此之外,銀行帳戶被檢警機關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持續攀升,檢察官也建議,應將超商業者也納入防詐機制,共同打擊人頭戶。

第三方支付結合虛擬帳號詐騙,基層檢察官疾呼:應列入特許制

由於現行詐騙案透過第三方支付、虛擬貨幣詐騙及洗錢依舊猖獗,究竟這次的修法強度是否足夠?能嚇阻犯罪嗎?《信傳媒》採訪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針對現行詐騙樣態、行政單位監理強度提出建議。

連江縣主任檢察官鄭子薇舉出第三方支付洗錢的實際案例。由詐團先成立A人頭公司,以A公司名義向P第三方支付業者簽約,約定由P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A公司信用卡及虛擬帳號的代收代付服務;而A公司又喬裝以食品批發業之營業項目及不實購物網址,向C銀行申請信用卡及虛擬帳號服務,使得C銀行陷於錯誤,同意由P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A公司信用卡及虛擬帳號的代收代付服務。

由於P第三方支付業者也是詐團成員共犯,因此P事後將A公司的金流平台介皆至賭博網站及假投資網站,再由被害人分別在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看見投資訊息及下注訊息,因而在賭博網站及假投資網站以線上刷卡、虛擬帳號匯款方式支付,一直到事後無法提領投資獲利及下注金額才知受騙,經檢警調查,被害人款項是先由P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收,再撥款給A公司後,由詐騙集團車手提領一空。

此外,還有一種三方詐騙的形式,「很多時候你在社群媒體上看到廣告,說是有名牌包包店家倒閉要出清貨品,這背後很多是詐騙,」鄭子薇說。鄭子薇舉例,比如在臉書上看到,有蘋果手機原價三萬現在賣你五千,當你點進去之後,就有人透過line或是臉書的訊息跟你聯繫,同時給你一組號碼(第三方支付)要你匯款,當你以為你把錢匯過去是買了手機,但實際上你是幫這個帳號付了虛擬幣的單。

第三方支付業者向銀行申請的虛擬帳號,早已成為詐騙集團行騙的溫床,鄭子薇解釋,從上述案例可知,賣方及第三方支付業者本身就是洗錢集團共犯,顯示出,第三方支付業者的監理以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於客戶的身分確認之重要性。

儘管數發部在去年7月已啟動第三方支付業者「能量登錄制度」,要求業者提出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才能登錄審查,且銀行針對未完成登錄的第三方支付業者也不再提供虛擬帳號服務,但鄭子薇認為,光是實施能量登錄制度還不夠,由於目前第三方支付業並非特許行業,且能量登錄制度也難以解決「第三方支付介接第三方支付」、以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因此她建議,應該將第三方支付業列入特許制管理。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左)指出,不論是個人幣商、虛擬貨幣交易所業者應有義務透過申報、建立錢包地址資料庫。(圖片來源/洪敏超提供)

虛擬貨幣投資詐騙頻傳,檢察官籲:虛擬資產業應建立錢包地址資料庫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則觀察,目前詐騙案件仍以投資詐騙為最大宗,常用的手法包括,透過交友軟體、社群媒體等平台在網路上與被害者培養感情,取得被害者信用後再引薦投資管道開始行騙,讓被害人一步步掉進「殺豬盤」陷阱;又或者是透過臉書、LINE、YOUTUBE等社群媒體,冒用名人刊登投資廣告、甚至謊稱可用虛擬貨幣購買美股等手法進行詐騙。

洪敏超也舉例,像是詐騙集團透過話術向民眾稱,大額投資美股容易遭到銀行刁難,謊稱可用虛擬貨幣去購買美股避開銀行,因此誘導民眾去假投資網站註冊並購買虛擬貨幣,引誘匯款或是透過第三方支付的虛擬帳號匯款,匯款後假投資網站系統秀出被害人的虛擬幣資產,這時被害人察覺不出有異,一直到無法出金才驚覺被騙。

目前金管會對於虛擬資產平台主要採取漸進式納管,包括第一步從洗錢防制、第二步推動設立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第三階段則是在這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增訂對虛擬資產業課以刑責管理;第四階段則是走向訂立專法,金管會目前預計最快將在明(2025)年6月提出專法草案報行政院。

洪敏超則提出,過去許多人建議,不論是個人幣商、虛擬貨幣交易所業者應有義務透過申報、建立錢包地址資料庫,猶如帳戶控管的概念,如此才能看得到金流,也能協助檢警調精準地向交易所調閱資料。

避免詐團濫用人頭戶,檢察官建議跨部會做「這招」提前攔截存摺本

除此之外,詐騙集團也經常以求職、創業、家庭代工為由,騙取民眾交出銀行存摺或提款卡,以作為日後詐欺帳戶使用,結果民眾帳戶頓時成了人頭帳戶,可能進一步成為詐團的共犯。

根據金管會截至今年第一季統計,銀行(含中華郵政公司)及信用合作社警示帳戶總戶數已達12萬6335戶,比起去年同期的9萬6022戶,年增率逼近32%,整體示警帳戶總戶數仍呈現逐年增加。所謂示警帳戶指的是,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儘管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若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者,首次交付帳戶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科以刑責;另外,對於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的行為,最重可處5年徒刑或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洪敏超的第一線觀察是,現階段仍有許多民眾會透過物流、超商店到店等管道將存摺本寄出,因而流入詐騙集團手中,因此他建議,為了提前攔下詐騙集團取得帳戶,金融機構應該在存摺本、提款卡加裝辨識標籤,讓超商店員在收件時無須打開就能偵測到存摺本,若偵測到存摺本,這時店員就要拒收,否則經濟部應對超商業者祭出重罰。

洪敏超認為,畢竟面交大額金錢的例子並不多,若詐騙集團拿不到金融工具,就很難進行金融帳戶的金錢移轉,如此才能有效阻斷人頭戶的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面臨人力不足問題,但「洗防基金」機制也形同虛設

洪敏超則有感而發地說,從近期發生的ACE王牌交易所、FTX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案例來看,若沒有主管機關定期金融檢查,往往都是等到事件爆發才介入處理,但他也緩頰,金管會對於虛擬貨幣的管理,確實也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新興科技犯罪盛行的情況下,普遍都會面臨的問題。

洪敏超也指出,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已有「洗防基金」的機制,但一直以來洗防基金的資金來源皆沒有後續相關規範,導致至今未被啟用,他認為,若能從洗防基金進一步添購科技設備、分析軟體,讓司法機關有好的武器,不僅能有效查緝,也有利於追擊詐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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