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污一審有罪遭停職停薪 在野黨心疼盼給半薪 政府人士曝決策原委

政治

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因貪污助理費遭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內政部旋即將她停職停薪。對此,在野黨同聲替她抱屈,並認為停職停薪的決定「違法違憲」。

政府人士對此表示,政府都是「依法行政」,貪污一審有罪依法即應停職,而考量高虹安涉犯貪污,有玷官箴,加諸她有存款1千多萬,基本生活無虞,因此一併決定停薪。

高虹安貪污一審有罪,內政部宣布停職停薪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台北地方法院於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旋即宣布,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內政部進一步宣布,考量高虹安係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並已發函通知新竹市政府。

張啓楷轟內政部「違憲」:應保障高虹安的工作權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替高虹安抱屈,抨擊內政部將高虹安停職是「竹篙湊菜刀」,民進黨擺明在報復2022年新竹市長的敗選,企圖以政治、司法手段打壓民眾黨。

張啓楷說,地方首長若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罪,之所以要停職,是因為可能妨礙貪污案的深入調查,但由於高虹安並沒有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不應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規定,「要停職也應停立委的職,怎會是停市長的職?」

張啓楷強調,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抨擊內政部停止高虹安新竹市長職務違憲,建議高虹安立即向行政法院訴請「停止處分」。

國民黨立委心疼高虹安停薪,呼籲內政部給半薪

國民黨立委林沛祥向媒體表示,不管是法院還是內政部,很多都是預設立場,完全沒有依照本來應有的邏輯走。他認為,原本停職就是給半薪,但現在內政部一紙公文就自己做成解釋,這就是便宜行事,「有黨意沒民意」。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表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沒有判決定讞前都有無罪的可能,內政部實在太過於政治追殺了。他並表示,停薪之後,高虹安大可考慮辭職,之後會進行補選,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應該評估和民進黨直球對決,他們推出的人選還是有可能當選。

為何將高虹安停職停薪?政府人士曝決策原委

對於在野黨頻頻替高虹安抱屈,甚至抨擊相關處分「違憲」,政府人士指出,「依法行政」是政府機關做任何決定的基本原則,而現行地方制度法第78條就是明文規定,縣市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就「應」停止其職務,所以內政部不可能做出與法律規定相反的決定。

該人士進一步表示,法律之所以規定要停職,是因為一審有罪就代表有高度的罪嫌,若任其繼續施政,恐難杜悠悠眾口,在引發市民反彈之餘,高虹安為了上訴,也難以專心市政,因此才改由副市長代理。

至於停薪的決策,政府人士指出,這個決定也是「依法行政」,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依法停職人員,「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其中這個「得」,就是給政府機關進行裁量,對於被停職的公務人員,看他停職原因的惡性是否重大,以及停薪之後是否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影響。

該人士強調,高虹安是因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而停職,且自始都不認罪,犯後態度惡劣,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所以決定不給予半薪;再者,根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高虹安名下存款1千多萬,事後還說就算領了半薪也要捐出去,在在說明她基本生活無虞,沒有必要發給她半薪。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