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不只要價也要稅!國內碳權交易上路 財政部解釋:賣方需繳5%營業稅

稅務

國內碳交易上路,環境部發布的《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溫管辦法)已在8月15日正式實施,其中明定減量額度(碳權)在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及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相關規範,預估最快9月底就能有首筆交易。  

而財政部也針對營業稅課徵原則進行解釋,賣方企業賣碳權,除須按銷售總額開發票給買方,也須繳交5%營業稅;買方則要按碳權成交金額的5%繳交手續費,以便撥進環境部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於進一步支持環保和碳減排項目,而該筆手續費則無需課徵營業稅。 

碳權交易屬勞務銷售,賣方須課5%營業稅 

財政部解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溫減額度交易,俗稱碳權交易)屬於勞務銷售,算是無形資產,等同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因此企業移轉減量額度時,就應該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並且報繳5%營業稅。 

在國內碳權交易中,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簡稱碳交所)設立交易平台,給企業進行碳減量額度的交易或拍賣,而由於碳減量額度具有財產權性質,所以根據溫管辦法,賣方企業(即提供碳減量額度的企業)可以有償或無償地轉讓這些額度;財政部對此提醒,企業不管有償還是無償移轉碳權,都是要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買方依成交金額5%繳手續費,可依發票抵扣應繳稅款

另外,企業在碳交所平台交易碳權時,除了涉及營業稅報繳,買方企業也須支付手續費給碳交所,撥入環境部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於進一步支持環保和碳減排項目;針對撥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由「買方」支付的手續費,財政部則表示,手續費屬於「特別公課」,不需要課徵營業稅。 

手續費則是按照成交金額的5%計算,並且需要加上減量額度的價款,也就是說,買方除了需要支付購買碳權的價格,還要額外支付成交金額的5%作為手續費。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於例行記者會上舉例,企業A透過碳交所平台販售碳權給企業B,A需依售出價款的5%申報繳納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給B,而企業B繳得手續費則免課營業稅。 

此外,當B企業購買碳權後,收到A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若B企業將這些購買的碳權實際用於業務上,比如用來達成產品訂單的碳中和目標,那麼B企業在申報營業稅時,可根據發票來扣抵應繳納的銷項稅額。 

簡單來說,這意味著企業在購買碳權後,不僅可以將其用於履行環保承諾,還可以在報稅時利用發票來減少應繳的稅款,從而減輕稅務負擔。 

環境部:碳費3子法月底將公告,首筆碳權交易最快9月底上架

溫管辦法已於8月15日正式上路,環境部表示8月底將正式公告碳費3子法,而根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近日說法,首批國內碳權商品預計最快9月底、最遲10月初就可在碳交所上架。 

根據溫管辦法,國內碳權交易或拍賣標的有3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並且提供了3種交易方式 ,「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 

「定價交易」由賣方自訂價格供買方選擇,最先下單者得,「拍賣」是自定底價由買方競標,前2方法皆在碳權交易所平台進行買賣。至於「協議交易」則是雙方私下協商,但交易情況須回報環境部揭露。 

環境部表示,對於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之前就已經實施的減量措施(稱為「先期專案」),只能通過協議交易來進行,不能在碳交所進行公開交易或拍賣。主要是為了確保我國的減排成果真實且有效,而非通過市場交易削弱減排措施的效果。 

關於外界漂綠疑慮,環境部說明,碳權買賣以1公噸二氧化碳為單位,每單位均有足以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監測期間等資訊的編碼,以確保移轉過程及使用註銷的效力,而交易或拍賣僅限一次,買進不可再賣出,以防炒作,並設有防漂綠機制,將公開於交易平台供各界檢視與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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