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國際市場?海外所得記得繳稅 國稅局提醒3大申報重點

稅務

隨著理財觀念普及,越來越多投資人將目光投向海外市場,不論是基金、債券,還是國外股票交易,資產配置日趨國際化。然而,投資獲利雖然令人欣喜,報稅時卻不可掉以輕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不會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民眾須自行申報,若疏忽或填報錯誤,可能面臨補稅甚至罰款。

特別是當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又超過 750 萬元時,就可能觸及「最低稅負制」,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可能增加稅負負擔。

此外,申報時若誤將已扣除成本的所得再度扣減,導致短報,恐遭補稅與罰款。因此,納稅人應詳閱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與所得明細,確保資料無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注意觸及「最低稅負制」需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如果113年度民眾全年從海外獲得的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例如香港、澳門的免稅所得)達 100萬元新台幣,且 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就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來申報 基本稅額,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

所謂「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防止高所得者透過各種稅務規劃來大幅減少應納稅額。它要求當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一定門檻(750 萬元)時,必須再計算一個「基本稅額」,如果基本稅額比原本的綜合所得稅高,就要補繳差額。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通常不計入綜合所得稅,但若金額達到100萬元,就必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影響基本稅額計算

假設A先生:

1.國內所得(薪資、房租收入等)合計700萬元

2.海外投資獲利(例如來自香港股市)150 萬元

合計個人基本所得額:700 + 150 = 850 萬元(超過 750 萬元門檻),

基本稅額就是20 萬【850 萬 – 750萬 ) × 20%】,若A先生的綜所稅額<20 萬,就須補繳差額。

簡言之,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稅,兩個稅制只會取其中高的那一項去收。

小心補稅與罰款,申報海外所得別重複扣成本

為了幫助納稅人正確申報,避免因填報錯誤而遭罰,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會針對個人基本所得額提供兩則關鍵提醒訊息:

第一,若選擇「採標準費用率80%」系統會提醒你不要重複扣成本,要先確認金融機構的通知單內容:「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如果已經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第二,若選擇「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系統會提醒你確認已計算後的所得額並且「必要費用及成本」欄位應填 0:「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如果已經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應將該金額填入『收入總額』欄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欄位輸入『0』,不可再重複扣除成本」。

這兩項申報方式雖然看似類似,但若選錯,恐造成所得短報,導致補稅甚至受罰。

國稅局近期查獲,A先生112年度 透過某銀行信託專戶交易海外財產,獲利 800 萬元。然而,他申報時卻誤將該筆金額填入「收入總額」後,並額外再依標準費用率扣除 80% 成本與必要費用,僅申報 160 萬元所得

經查,A 先生收到的海外所得明細表已明確載明,該筆 800 萬元已是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後的淨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不應再依標準費用率扣除一次成本。最終,A先生因此短報 640 萬元(800 萬元 × 80%),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款。

國稅局提醒,申報海外所得時,務必詳細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海外所得明細表,確認所得金額是否已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避免重複扣除、短報所得,導致補稅與罰款

海外所得需自行申報,跟金融機構對帳「保荷包」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不屬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可自動帶入的項目,納稅人須主動申報,並確保填報資料完整,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或罰款。

特別是涉及海外所得時,民眾應詳細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所得明細,確認所得金額是否已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避免重複扣除,導致短報所得。一旦國稅局查核發現申報金額與金融機構資料不符,不僅需補繳稅額,還可能面臨裁罰。

國稅局強調,納稅人應確保申報內容正確,若有疑問,可諮詢專業會計人員或洽詢國稅局,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此外,若發現未依規定申報,且尚未遭檢舉或接受稽徵機關調查,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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