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GA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於2023年底所發布的公司治理觀察報告(CG Watch 2023),我國在亞洲12個國家當中的評比中與新加坡並列第3名,寫下歷年來最好的成績單。
能有如此優異成績的表現,除了上市櫃企業越加重視公司治理的績效以外,金管會連續兩年發佈永續發展行動路徑圖和深化公司治理規範的改革措施,以及審計與監管單位的表現獲得國際上的肯定。
首席獨董的功能在解決「控制股東」和「少數股東」間的潛在利益衝突,當董事會賦予「首席獨董」與少數股東溝通,代表董事會鼓勵與利益關係人間建立溝通議合的管道,對公司是有益處的。報告指出2項目有進步空間
報告指出2項目還有進步空間
在ACGA七項評比項目當中,台灣在「investers投資人」及「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兩個項目仍有進步的空間。
第一、台灣於「investers投資人」項目的17個議題當中,在「外資機構投資人是否有參與股東大會?」、「國內機構投資人(尤其是退休基金)是否有在盡職治理扮演頭領羊的角色?」「委託書代理服務是否有正常運作?」以及「國內有沒有組成協會團體來促進改善公司治理?」等議題都是零分。足以說明台灣在機構投資人的參與上仍有不足。
第二、在「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項目,台灣在14個議題當中,「是否具有獨立董事長或首席獨立董事或資深獨立董事?」是零分,還有「提名委員會是否由獨立董事擔任主席?」分數也不高;ACGA所評比的亞洲12個地區選取市值前15家大型企業所設立的「董事提名委員會」來做比較,我國僅3家是由獨董擔任委員會主席,獨立性較不足。依照外資機構法人對「獨立性」的標準,提名委員會的主席由非獨董擔任,或者提名委員會的人數獨董不過半,董事會的獨立性就有問題。
我國尚乏首席獨立董事制度
ACGA 大中華區研究主管王湖指出,ACGA在「激活亞洲」(Activating Asia)的研究報告中,主要聚焦在CG Watch 2023兩大表現欠佳項目「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ies) 、「投資者」(investors),我國在「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績效排名僅第五名,主要原因是:1.大型企業很少設有提名委員會;2.沒有建立「首席獨立董事」制度;3.沒有揭露董事、高階主管等單獨薪資;4.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和實質運作仍有進步強化的空間;5.董事會多元化(包括女性董事、外國董事比例等),應做出高於法規的要求,在「上市公司」項目當中,台灣的弱項就是「董事薪酬揭露」、「提名委員會的獨立性」及「提名委員會中的女性董事席次」。
再根據全球最大的基金公司BlackRock貝萊德資產管理公司的調查,亞太地區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面臨董事會獨立性的挑戰,影響到獨董履行責任的能力,例如缺少「獨立董事長」或「首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少數股東接觸不夠多、擔負有過多的責任以及缺乏獨立性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改選程序。如果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基金公司就不會投票支持董事會所提出的續任董事名單,說明「機構投資人」很重視董事會的獨立性。
在董事會及功能委員會之獨立性方面,獨立董事長(independent board chair)在澳洲非常普遍;由於監管單位積極推動,首席或資深獨立董事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也逐步增加中;但是在亞太其他資本市場有設立獨立董事長和首席獨立董事的情況並不常見。
建立首席獨立董事制度
其實,當董事會有一位高級、資深的「獨立董事會主席」時,較能有效地監督和提供專業諮詢意見給經營管理層,一般稱之為非執行業務的「獨立董事長」。例如「護國神山」TSMC台積電的董事會10席董事中,有6名獨董和4席董事,倘若由6席獨董當中推選其中一位擔任董事長,那就是「獨立董事長」(或稱「非執行董事長」),加上以獨董為主要成員的董事會就是具有獨立性的「獨立董事會」。
當董事會的主席為實質控股大股東,而不具備獨立性時,可由董事們共同推選一名獨立董事擔任會議主席,稱之為「首席獨立董事」(Lead ID或稱LID)。「首席獨董」則透過董事會或審計、薪酬等功能性委員會的議程安排、確保公司的經營者向董事會提供足夠的議案訊息,並鼓勵獨董參與董事會議的討論,加強獨董與經營管理層的溝通,研商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
現階段國泰世華銀行和台中商銀的董事長,均是先擔任獨立董事後表現優異,後辭職轉為擔任該銀行的董事長,是較具代表性的案例。然在我國上市櫃公司中有七成左右為家族企業,家族創業的第一代或第二代現階段企業文化尚不夠成熟或未形成氣候交給專業人士經營時,建立「首席獨董」不失為階段性可行的方案。
首席獨董與利益關係人多交流
對照香港地區公司治理排名由過去的前2、3名跌落到第6名,面臨積極改革的聲浪很大,ACGA對香港企業管理守則改革案提出建議:證交所應採取更大膽的措施以增強投資者信心,包括由獨立股東投票選出獨立董事,並推動獨董比例過半數。香港目前董事會主席多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席,ACGA要求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以防止董事會主席或行政總裁擔任提名特定偏好人選作為董事的情況。
ACGA也建議,香港應該引入首席獨立董事的機制,以促進股東與公司的溝通,特別是在處理關聯交易等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自ACGA於1999年在港成立以來,香港上市企業至今不願「追求」更高的公司治理標準,港企遵守治理守則的程度在「形式」上尚可,但許多家族企業對於公司治理的新規範持保守態度,香港的企業治理規則應該大步「前進」,特別是在加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促進董事會多元化方面。
首席獨董起源於美國,普及到歐洲
LID 的實施早已存在於美國,因為在美國資本市場中,將首席執行官(CEO)和董事會主席職能合併是過去長期的做法,後因批評日益增多,自2011年起,單軌制董事會結構(沒有設立監事會)的美國上市公司選擇合併或分開CEO和董事會主席的職責,這導致了 LID 角色的重要性顯著提高,被廣泛認為是美國資本市場中的一種折衷方案。
在歐洲的單軌制董事會結構市場中,英國、法國、瑞士和愛爾蘭都已普遍採用 LID(也稱為「資深獨立董事」)。在以雙軌制(另設有監事會)董事會組織為主的德國,過去三年首次有三家上市公司在監事會中引入 LID,這些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普遍被認為是非獨立的。由於 CEO 和董事會主席的角色已分開,如果董事會主席不具獨立性,LID 可在兩種單軌和雙軌制的董事會系統中擔任一定角色。
首席獨立董事的角色與功能
首席獨立董事LID 協助董事會主席,並確保在董事會的行動、討論和決策中充分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具體而言,LID 的職責包括:召集董事會會議,且有排議案到會議議程的權利。擔任董事提名委員會主席,或者擔任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審計、薪酬委員會)的成員。評估董事長的績效表現,並主持提名委員會及選任接班人的程序與決策。
具有足夠時間可以履行職責的獨立董事會一員。職司董事會的績效評估,並提升董事會的效能。協協助制定企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等永續治理的措施與事宜。關切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關係人如員工、供應商、鄰里社會)等問題,並與投資人多交流。
作為董事、高階主管及投資人的主要聯絡人,協助投資人與董事長做議題交流。企業內部當CEO首席執行官與董事長間有不同意見,或者董事長與其他董事有不同意見,或者董事長或董事會與(機構)投資人之間有不同意見,首席獨董還可以擔任中間的協調者。
推選首席獨立董事須具獨立性
LID 必須對整個董事會保持獨立,尤其是對董事長保持獨立,避免產生可能的利益衝突,以便在必要時能夠挑戰董事會的主席。所以,LID 不應由董事長任命,而應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會全體成員選出,作為補充董事會主席的獨立角色。
一旦 LID 被選舉產生,投資人期望兩個職位之間的職責劃分清晰且透明,因為 LID 並不是要取代董事長,LID 應該在「企業利益」和「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具備獨立判斷能力,並能夠在支持董事長和承擔具體責任之間找到平衡,同時還需具備卓越的人際交往能力,比其他董事掌握更多有關公司、市場環境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知識與訊息,所以,LID 最好由現任董事會的成員來擔任。
金融業是公司治理進步的領頭羊
我國目前上市櫃企業治理績效持續提升、逐步前進,獲得國際治理機構一定程度的肯定;然而,在公司治理質的提升上可以再強化,才可以贏得國際上機構投資人或大型基金的信賴,進而提升企業市值,壯大我資本市場的規模。
而金融業向來是我國公司治理進步的領頭羊,不論永續金融評鑑和公司治理評鑑成績均領跑其他科技、傳統產業,成為治理績效的重要先行指標。當國際上持續強化公司治理制度在董事會建立首席獨董之際,我國不可成為國際治理趨勢下的缺席者,此時,金融業適足以擔當董事會建立有序治理機制的先驅者。
在董事會「獨立性」制度上的改革,可以參考歐美上市公司的組織架構,例如AI巨擘OPEN AI公司委聘「獨立董事長」領導董事會;而在我上市櫃公司多為家族企業時(或者如科技大廠專業經理人董事長持股不多情況下),可以設立「LID首席獨董」賦予其與少數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的角色與功能,而「董事提名委員會」則由過半數的獨董組成、獨董擔任主席,透過提名、任命和解聘程序,以確保下一任的董事(獨董)具有必要的資歷、時間和薪酬來履行職責,監督大股東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來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才能與最新的國際公司治理趨勢接軌,提升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績效與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