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總經理吳漢卿為何知情不報?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辭掉國泰金董事,兆豐金總經理吳漢卿請辭…」兆豐金旗下兆豐銀紐約分行涉嫌洗錢案爆發後第五天,事件正如同滾雪球般越滾越大。整件事發生至今,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談,一是有關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涉及洗錢的資金流向?以及到底誰洗錢?另一部分則是整件事情的責任歸屬。

金控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公股金控由於大股東是財政部,所以等於公股行庫會有財政部派的董事,兆豐金控更特別,幾乎是官股中的官股,董事會成員除了財政部派、國發會、中華郵政、台銀都有派董事代表,以及三位來自外部的獨立董事。

政黨輪替至今,兆豐金官派董事幾無更動

除了國發會派駐在兆豐金的董事代表──國發會副主委龔明鑫是520政黨輪替後重新派任,新任董事長徐光曦是8月 12日新派任,其餘財政部、中華郵政、台銀都沒更換董事代表。

在事發後第四天,主管機關財政部、金管會、董事會、經營階層相關責任都還沒釐清,8月22日晚上,遭點名兆豐金的兩大主管機關財政部、金管會紛紛出面喊冤,身為兆豐金最大股東的財政部次長蘇建榮甚至表示,在這件案子上,財政部是等到8月4日才獲得兆豐金的報告。

其實除了財政部8月4日才獲得兆豐金的報告,行政院高層也是到7月底才知情,甚至兆豐金董事會成員還說,在8月19日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前,他們開了一個小時左右的董事會,才知道紐約分行出了這樣的大事。

如果財政部、金管會以及兆豐金董事會成員以上所言屬實,那從今年2月以來,這半年多的時間裡,包括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兆豐金兼兆豐銀總經理吳漢卿(在蔡友才離職後代理兆豐金董事長),以及其他內控、法務等經營階層,有什麼理由要隱藏這起重大事件?令人百思不解。

根據金管會的說法,今年2月NYDFS(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將檢查報告送到兆豐金,兆豐金控旗下兆豐銀從3月24日函覆NYDFS改善計畫,兆豐金有在5月18日向金管會報告,流程上符合規定在兩個月內,並無延遲回報,但涉及洗錢嫌疑部分,當時並未提及。

財政部、金管會、府院高層看報才知出事?

如果兆豐金在5月18日曾向金管會報告紐約分行遭美國NYDFS調查的事情,那兆豐金的經營階層為何沒有同步向董事會以及財政部報告,尤其兆豐金以及兆豐銀總經理吳漢卿,還身兼財政部官派董事,吳漢卿知情而不上報財政部?這似乎不合常理。

「這整件事最大問題在於:為何董事長、總經理等公司經營階層沒有報告董事會?」一位金控總經理說。這位不願具名的總經理表示,理論上這件事經營階層一定要跟董事會講,怎麼可能會沒有報董事會,還讓財政部到八月四日才知道,這個太扯了。

依照金融業一般的正常運作,經營階層遇到重大事件會跟董事會報告,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經營階層可能不會把事情報給董事會知道,一是公司經營階層覺得事情不嚴重,所以不報;二是經營階層要為客戶隱藏什麼事情,不敢報上去。不過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顯示出兆豐金這家國內最大民營上市金控的公司治理問題很大。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經過經營階層的商業判斷,認為沒那麼嚴重,所以不報董事會」,那就是代表兆豐金的經營團隊缺乏商業判斷,不適任。如果是「經營階層為客戶隱藏什麼事情,才不敢報上去」,那更嚴重了,經營階層可能會涉觸刑法。

蔡友才、吳漢卿膽敢知情不報?

在金融業的人都知道,美國政府罰金融機構錢,都一定是有原因的。一位金控高層不諱言,台灣的金融業如果接到美國政府的發函或是金檢令,通常都嚇得要死,甚至比如「肥咖條款」,如果不照實填,到時候金融機構在美國的資產,有可能被美國政府重罰甚至沒收,所以金融機構對於美國政府的每一個動作都是小心翼翼應付的,敢這麼大膽的違抗,除非裡面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

「就算不是美國政府,國內一般的國稅局、調查局、金管局來要什麼客戶資料,大家都是脫光光給他看,怎麼可能跟這些調查單位說,這些東西不能看。」這位金控高層說。因為這些都是金融的主管單位,而且法令也規定,金融是高度監理,要配合國家政策,相關調查單位來跟金融業要客戶的資料,金融業不給,那是很不可思議的事情。

換句話說,如果是經營階層經過商業判斷,認為事情沒那麼嚴重,所以不報董事會,那就是不適任。如果是故意隱瞞,比如故意為了某個客戶隱瞞,以致於不願意去揭露這件事情,那就會有涉及刑法背信的問題。

畢竟,公司的經營階層就是要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優先,這位金融業高層認為,為了不願意曝光某個客戶以及其金流往來,隱匿這整件事情,最後導致公司要賠57億元,甚至是更多錢,那當然就是經營階層背信,因為公司的經營階層不能為了維護別人或個人的利益,而讓公司的利益受損,如果讓公司利益受損,那就是沒有履行善良管理原則,是要坐牢的。

董監事、經營階層恐有刑責

外界對於2月NYDFS(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將檢查報告送到兆豐金,但主管機關財政部、金管會、兆豐金董事會、甚至前董事長蔡友才等紛紛對外表示無辜,宣稱不知情,感到相當離譜,除了主管機關失職以外,接下來相關的責任追究將會牽涉到三個層面,首先是公司的經營階層或是董事會是否有知情不報的問題。

如果是經營階層知情不報,那恐怕已經涉嫌觸犯公司法第23條、刑法背信罪的問題,這些都是重罪。如果是董事會知情不報,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根據銀行法133條,兆豐金遭罰的57億鉅款,透過法令有可能要求必須由兆豐金董事來分攤罰款。

另外,因為兆豐金是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原則,如果有隱含性虧損,按「保守原則」,在財報上必須要揭露或有事項或是重大事項,不過在7月底出爐的兆豐金半年報,對於兆豐銀紐約分行事件隻字未提,這也觸犯證交法第174條。光是資訊揭露這一項,證交所就可以兆豐金隱匿不發重訊,先罰兆豐金三百萬元。

而在這一段時間,因不知這重大利空而買進兆豐金股票(連續兩天股價已經跌了7%),遭受損失的投資人,也可以透過投保中心代為求償。這時,兆豐金董監事、獨董們就要賠錢,一個都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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