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觀光局為了拯救台灣觀光,邀請在社群網路Instagram擁有43萬粉絲追蹤的以色列人氣名模佐瑪來台觀光,而男友柯恩在日月潭求婚的影片,短短在2天就吸引超過88萬人次點閱,也讓日月潭景點迅速在以色列爆紅,足以見得網紅的影響力。
網紅當道,根據人力銀行調查部落客、網紅成為上班族最夢幻職業第三名,不少業者也看中網紅經濟,選擇透過網紅曝光自家產品。8月中旬,英國競爭暨市場管理局(CMA)證實已陸續發函給多位社群媒體網紅、名人,要求他們提供與代言品牌相關合作模式與合約細節等,懷疑部分網紅刻意隱匿代言或贊助事實來誘導粉絲,已嚴重違法。
英國:網紅代言沒標明將提告
CMA資深總監魯斯蒂表示,粉絲會追蹤名人、網紅去哪裡度假、穿著打扮、使用哪些產品等,在社群媒體的推播下,更會直覺這些就是名人、網紅生活的一部份,而激起粉絲的購買欲望,因此有沒有標註為廣告的重要性就在「粉絲對於該品牌的信任度會不同」。
事實上,早在2009年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就明訂部落客需要披露與廣告商的關係。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也類似有公告,網路業配也屬於薦證廣告的一種,如果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利益關係,就有公開揭露的必要性,未揭露者,恐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將可處5萬到2500萬元的罰鍰,而原則上受罰的是廣告主,但薦證者有可能一併受罰。
公平會應該把遊戲規則定清楚
不過從公平會公告的裁罰決議書來看,目前似乎還沒有因為未主動告知業配關係被處罰的紀錄。另外,從規定上來看,目前法規並沒有明確指出薦證者應如何揭露,是在影片中明白敘述呢?還是在說明欄標明?抑或是只要hashtag廣告就可以?
以柯文者與蔡阿嘎近期合作拍攝的宣導交通安全的影片為例,一般民眾可能會以為只是單純的合作影片,但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日前就抨擊台北市政府自2017 年世大運開始熱中網紅行銷,投入的經費已達 567 萬元,而且許多標案都壓在 10 萬元以下,若王鴻薇說法為真,柯P一連串與網紅合作的影片是否是業配?就值得市議員們進一步去了解。
因為以蔡阿嘎僅在臉書貼文中,寫出「每次和各領域的大師們合作」是否有些模糊?公平會是否能更進一步訂定揭露辦法讓業者、薦證者底限在哪呢?
業配好好賺?小心國稅局找上你
另一方面,網紅也是人紅是非多是,知名Youtuber小玉在2017年11月拍攝影片,大方透露2017年從年初到9月,賺超過342萬元,並自嘲的說「會不會被國稅局查」,引發民眾熱議,此行徑讓國稅局盯上網紅一族,修訂網紅報稅的相關條例。將Youtube影片收入改為國內所得,甚至可能被查那繳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與業者合作的業配,也需課稅,金額則以薪資收入或營利收入來申報而有所不同。
然而Youtuber總與業配綁在一起,也情有可原,知名Youtuber冏星人就從公開一名Youtuber至少要一個月創造100萬的瀏覽量,才能得到與上班族差不多3萬元薪水,因此若是觀眾喜歡有創作者,其實也不用一直排斥業配,而每個人都有追求更好生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