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小E於2019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而興訟,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先施行變性手術的要求,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違憲,戶政事務所也應該讓接受小E提出的性別變更申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簡稱伴侶盟)指出,若戶政機關沒有繼續上訴,小E就可以拿著這份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更改性別登記為女性,成為台灣首位未經手術而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者,並呼籲內政部應立即撤銷相關函釋。
要求精神鑑定與進行變性手術才可變更性別,法院認違憲
跨性別女性小E於2019年10月向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為女性,事務所審查後認為所備文件不齊,請小E備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下稱「變性手術證明」)」後,再申請辦理,也就是說在小E未完成變性手術前,不能申請變更性別。
小E不服提起訴願遭不受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23日判決小E勝訴,得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即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得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即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關於先施行變性手術之要求,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此違憲行政規則之拘束。
此外,小E經兩家醫療機構精神鑑定,她為成年人,已有獨立自主的性別人格,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並已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基於憲法保障,應予核准。
合議庭提「玫瑰少年」,維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組成的合議庭還感性提及2000年葉姓「玫瑰少年」早逝事件,不應僅止於所觸動的社會關懷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制的創設,更應是《憲法》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原則、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所當建立的憲政秩序。
協助小E提出訴訟的伴侶盟24日召開記者會強調,這只是第一步,未來要讓所有人都不需要拿出手術證明書,就可以變更性別,絕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小E透過伴侶盟表示,跨性別包含非常多的族群,有像我這樣把手術納在我們生活目標中,並且有非常強烈想要更換性別的人,但也有一些想變成無性別者,或者是不需要改變性別身分的人,希望能透過自己的努力消弭偏見,希望跨性別的群體可以在生活中,不要再被當成另眼相看的人們。
伴侶盟籲內政部從善如流,別讓跨性別者一個一個打官司
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表示,高度肯定北高行做成這一個歷史性的判決,法官做出這個判決需要非常大的勇氣以及對憲法真誠的愛,有非常多的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因法律的匱缺或行政部門的怠惰,讓我們在現實生活中不被保障。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政策倡議主任蔡瑩芝則說,台灣將性別重置手術與精神科評估作為強制的門檻,使得許多想要變更性別的跨性別者要付出龐大的代價,包括時間、金錢與健康。
她指出,台灣的性別二分機制到處都看的到,這些跨性別者不論在就醫、求職與學校不斷受阻,每次出示證件就是一次的出櫃,過去不論兩公約還是CEDAW公約的國際人權專家,都多次建議台灣政府應取消強制手術,政府應依循此判決放寬跨性別換證條件。
許秀雯表示,法律的適用需要一制性的標準,呼籲立法機關能夠依職權來訂立相關的法令來保障跨性別的權利,內政部則要知錯能改,不要再抱著違憲的函釋,如果內政部不願從善如流,「跨性別當事人就必須一個一個的打官司才能夠變更他們的法律性別,我們希望不要這樣浪費司法訴訟的資源。」
最後,伴侶盟希望政府能落實反歧視的教育與法規,並盡速研一部綜合性的反歧視法,來保障所有的多元性別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