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正鎰喊話研議提釋憲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真有違憲? 法界有異見 

居住正義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案從今(2023)年初三讀通過後,如今子法尚未出爐,但爭議並未停歇,日前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會中,諸多法界學者針對「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預售屋禁轉讓」等內容,認為恐有違憲疑慮;商總主席賴正鎰21日更進一步表態,房地產業已準備聯手與法界專業人士研議如何提釋憲案,以捍衛自由市場運作機制。

賴正鎰喊話研議提出釋憲案,教授:要先有個案才能進行憲法訴訟

立法院在今年初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這次修法的內容主要鎖定5大重點,分別是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解約申報登錄,引起產業界反彈。

賴正鎰指出,房產開發商一直很配合政府政策和法令,但這次政府打炒房,最終已經讓人感覺變質,竟然祭出最嚴厲的修法來禁止預售屋轉讓,完全沒有顧慮到民眾對自身財產處分及調度分配的自由權利,這在先進國家是完全無法理解的集權作法,「自由買賣房子是持有人的個人財產,持有人要怎麼處理,為何必須受政府管制?」

因此,賴正鎰也表態,房地產業已準備聯手法界專業人士研議如何提釋憲案,捍衛自由市場運作的機制,呼籲政府打炒房不能無限上綱,傷害房市正常交易,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但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謝哲勝提醒,必須先要有個案發生才能依法程序走到憲法訴訟、聲請釋憲,他舉例,像是人民必須是已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侵害,又或者是,有私法人購屋申請許可後,結果遭到駁回,或是,轉讓預售屋後被重罰等類似的個案才可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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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是否違憲?有法學界認為「違憲」

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案延伸出是否違憲的爭議,對此,法界人士看法不一。有人認為包括禁止私法人買房、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高額行政罰等修法條文恐有違憲之虞,但也有人認為,限制換約轉售、禁制私法人購屋等規定應無違憲之虞。

謝哲勝針對私法人取得住宅須採許可制修法的內容,提出3點認為有違憲之虞,首先,對於特定產業管制是否具有必要性,仍應從產業是否具獨占性,或管制結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成管制與否的法律政策決定,再者,各民主法治國家都未限制私法人取得住宅。

謝哲勝認為,炒作是操縱市場的手法,這是公平交易法的議題,與是否採許可制無關;況且2021年7月房地合一稅2.0已經針對5年內法人買賣成屋、預售屋,採用45%~35%的實價重稅,已是對房地資本利得課徵單一高稅率重稅,此種惡法為全世界民主法治國家所無,不思修正導入常軌,怎能變本加厲扭曲住宅市場。

其次是,居住正義是國家的施政目標,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有正當性,然而居住正義應指「適足居住權」,包括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基礎設施與服務的可提供性、可負擔性、適居性、易取得性、地點、文化的適足性,但讓住者取得所有權並非居住正義的必要條件,此次立法說明所稱的調節住宅市場指的是所有權交易市場,與前述「適足居住權」7項指標完全無關,顯與居住正義無關,該條文既非促成居住正義的合理手段或必要手段,政策也欠缺合理性。

第三點,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23條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限制人民財產權和契約自由權不能逾越憲法第23條的界線。因住宅用房屋在都市計畫絕大多數都允許住商混合使用,實務上有諸多目的,但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徒增交易成本,將嚴重干擾私法人的經濟活動及工商發展,又無助於居住正義,也無其他正當目的,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已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意旨。

謝哲勝認為,居住正義不以取得住宅所有權為唯一選項,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無助於人民取得住宅所有權,更無助於居住正義,認為該草案欠缺合理性與合憲性,建議該修正草案應予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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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認為此次修法不影響一般人民居住權,應無違憲之虞

不過,也有法界持不同看法,兆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劉炳烽認為,居住權是人權之一,依據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因此,如何讓人人有房住,達到保障民眾居住權力,是相當重要的議題。

劉炳烽表示,居住正義包含居住價格、居住代價、居住品質及居住安全4大要件,他認為,住宅不是商品,是人權也是民生必需品,不應用來炒作獲取暴利,炒房行為是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而憲法第145條也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

劉炳烽指出,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的類似情形就是三七五耕地組約,大法官解釋第580號認為,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合理分配,國家是可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所以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這種情形並不是第一次出現。

劉炳烽也進一步指出,《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預售屋、新建成屋市場交易秩序、防杜炒作及保障自住需求者購屋權益的公共利益,並減少投資客或不動產相關從業人員透過社群網站集結搶訂預約單,並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透過仲介業者或中間人,於短時間內加價轉售牟利,哄抬預售屋價格行情的行為,因此從「居住正義」而言,這是重要公共利益。

他認為,此次修正是針對炒作行為的限制,並不影響一般人民的居住權,而私法人並無居住需求,僅有商辦及廠房需求,管制私法人購置住宅,也不甚影響其權益。因此,個人傾向限制換約轉售、管制私法人購屋等規定應無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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