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醫美診所因打廣告遭到台北市衛生局根據醫療法第84條開出5萬元的罰單,竟使得本案最終由憲法法庭作出裁決,憲法法庭3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醫療法第84條其實只有短短12個字,「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最常出現的判決是民俗調理機構被當地衛生局開罰單的案例,但沒想到2015年一家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臉書粉專貼文提及提及相關療程、療效,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違法醫療法第84條,而引起行政訴訟,進而引發憲法法庭的判決。
醫美診所被開罰單,黃醫師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當時醫美診所黃姓醫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
但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84條規定侵害醫師依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規定限制特定機構始能為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憲法第15條保障的職業自由,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裁定停止審判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案件轉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3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行政法庭判定,應交由憲法法庭釋憲
審理過程中,憲法法庭函詢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衛生福利部意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限制其他「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解釋前提下,尚屬合理:但若作為限制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依據,缺乏正當性。仍應保障醫師醫療廣告的自由。
意思是一般的民俗調理業者、非正統療法業者,仍不得進行醫療廣告,但醫師進行醫療廣告應給予保障。
對本案,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張,限制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沒有相關的規範,是制度上疏漏,應督促立法機關儘速補正,以維護醫師及民眾的權利、公共利益。
衛福部則表示,醫療業務的行為具有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宣傳醫療業務的廣告不能以一般商業行為來看。再者醫療廣告非關真理發見及信仰表達,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保障等量齊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限制管理,符合比例原則。
法庭認定,醫師打廣告對於患者有利無害
憲法法庭指出,醫師基於招來患者之目的而提供醫師姓名、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對於患者而言,幾乎有利無害。即使所提供者為一般資訊以外的醫療專業知識,鑑於民眾對於專業醫療資訊,每每難以完全了解,由醫師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對於民眾為醫療選擇,亦甚為重要。
憲法法庭3日做出判決,認定醫療法第84條規定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的裁決等於允許醫療機構及醫師均得為醫療廣告(不及於其他醫事人員或一般人民等),但醫療廣告仍有一定的規範,因此醫師所為的醫療廣告,在相關法令修正前,仍應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
一位醫師指出,現在醫療法對廣告限制是正面表列,只有一些項目可以打廣告,限制了大部分的內容,建議應該改成負面表列,直接訂出什麼不能廣告,她表示,很多醫療的東西可能有效可能沒有效,或者效用不確定,在言論自由的同時確實要在醫療福祉和病人權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