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7日公布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為了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真的可以發揮其功效,避免學生因為校園霸凌而受到傷害,在教育部深入瞭解處理校園霸凌問題時,實務上會面臨的困難,努力的找出解決方案後,終於完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修正,新準則將從今年4月19日開始施行。
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防制工作
教育部主秘廖興國表示,校園霸凌事件現在區分為「生對生」以及「師對生」兩種,教育部會根據事件的特性去進行處理。假如是生對生的霸凌事件,會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中以下學校「師對生」的霸凌事件,則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去處理。
這次的修正也明訂了各級主管機關與學校,應該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的防制工作。
其中包括第8條: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強化教職員對班級的經營能力。此外,第21條也要求學校平時應該積極處理學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避免發生校園霸凌,以及為了鼓勵及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第22條也增訂了學生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的規定。
落實修復式正義,半數委員應該自人才庫外聘
另外為了建立專業、公正及有效的處理機制,要求學校應設置防制委員會處理生對生的霸凌事件,並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且受理後應該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後,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
而這次也修正及創設了一些調和程序,像是針對學生對學生霸凌事件的特性,要落實修復式正義,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而且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該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另外也規定調和要視雙方的意願去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時,則應立即停止。
明確規定調查程序,並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
在本次修正中,也更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
另外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像是毆打他人導致骨折等狀況,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的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但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就可以準用霸凌事件的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
過去當被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時,需向學校提出申復與申訴後,主管機關才有立場介入處理。為保障被行為人的權益,本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的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作成的終局決議不服時,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而在行為人部分,則可依據正常救濟程序提起申訴。
維護調查品質,建立人才庫與手冊並增加經費
最後,教育部為確保「處理小組」的調和及調查品質,已積極辦理霸凌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並建立人才庫,透過培訓教育、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業人士,確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品質。
另外也建立了健全的相關配套機制,像是為了學校與主管機關編製操作手冊,提供實務現場運用、以及後續預計投入新臺幣2.5億預算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而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性別平等教育、霸凌防制及正向管教推動業務所需人力及運作」及「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研習」等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