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少子化衝擊,部分學校只能退場應對。財政部昨(10)日發布解釋令,學校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給私立學校使用,若因為經營困難等因素而解散,放寬可繼續免徵房地稅3年;另外,若無法在3年內完成清算,可申請再展延最多3年,等同最長有6年可免房地稅。 根據統計,目前有13間核定或預計核定解散的私校可適用新規,其中包含國民中小學、高中職與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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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3年緩衝期可延展1次,13間私校可適用新規
依照財政部97年發布之規定,學校法人核定解散的次年起,就要恢復課徵房地稅。不過,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指出,實務上學校解散後會進入清算程序,參考教育部建議,學校進入清算程序,法人格尚未消滅,清算時間也不一定,因此若房地繼續供學校使用,則給予緩衝期3年,繼續免徵房地稅。
根據解釋令,學校法人未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應於3年期滿起算60天內敘明理由,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清算期間,經過同意後,由學校法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陳報可展延1次,並且不得延展超過3年,意即核定解散後,最長還有6年可免房地稅,上述房地應自3年清算期間屆滿日,或展延清算期間屆滿次年開始恢復課稅。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說明,學校法人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還需辦理如公文文書收發、處理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債務處理等業務,並且部分校舍供留守的學校法人行政人員辦公使用;另外,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仍由學校法人專人負責維護,因此校舍、校地仍算是供學校使用,詳細情況是否符合「供學校使用」仍是以教育主管機關作為主要審核單位。
據統計,目前有13間核定或預計核定解散的私校可適用新規,其中13間學校包括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大專院校。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並利私立學校退場及妥善運用退場學校建物及校地,持續發揮公益功能,財部參考教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之房地稅徵免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及學校法人與其主管機關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