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檢警人員詐騙,已觸犯刑法「使用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來進行詐欺犯行。
詐騙集團常用法院名義、檢調名義向不知情民眾佯稱「你的帳戶涉嫌刑事犯罪,必須配合法院監管」,讓受害人交出存摺、現金、密碼等相關物件。
郭姓嫌犯於民國110年1月初某時,瀏覽臉書社群網站,發現有不詳帳號刊登「偏門工作、薪資日領」之賺錢資訊,便和貼文者聯繫,得悉工作內容為所謂「收取包裹」,每收取1個包裹即可獲得至少3,000元報酬。
對方還跟郭嫌坦白「這是非法工作」,但強調風險很低,其將從事者為收取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他因缺錢花用,便加入該詐騙集團,待命前往收取贓款。
因缺錢花用心生歹念,當詐騙集團車手一次只拿3千
詐騙集團陸續冒充為「新竹榮總醫院女護士」、「新竹市警察局陳00警員」、「新竹市警察局王科長」、「曾00檢察官」等公務員撥打電話予張女,佯稱其因涉嫌刑事案件,需將金融帳戶內款項領出交付公證監管調查。
張女誤信為真,便依照「曾00檢察官」指示,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上午,在位於臺北市某華南銀行分行,臨櫃提領現金68萬元前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20巷「寧安公園」,等待檢警派員前來收取。
郭嫌接到通知後便從台中搭高鐵到台北市,先持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傳送之列印序號,前往便利商店,列印所屬詐騙集團準備好偽造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
假冒檢警人員,以假公文假的官印詐騙受害者
當天下午,郭嫌就假冒為檢警人員,在寧安公園將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交予張女,並從張女手上拿走68萬元現金,並和另名成員會合,轉交現金後,在樹林下車,後得到6,000元報酬。案經張女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該案因為涉詐欺、組織犯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中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也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郭嫌被判1年8個月。在「車手」裡面算刑期比較重者。
另新竹張男和同夥輪番佯裝為警察或檢察官,多次撥打電話予黃女,向高雄的黃女誆稱其涉及詐保案,必須將帳戶內之存款交由檢察官扣押以利調查,會請人前往拿取其名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待調查完畢後即會將提領金額退還。
又見詐騙老梗,向被害人說帳戶被監管
張男和黃女約在高雄某全聯福利社旁巷子,黃女將郵局、土地銀行兩個帳號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張男。
張男獲得2張提款卡後,便將內容載有「茲代收到受分案申請人:黃女受監管科代收申請人名下土地銀行及郵局金融卡各一張」等文字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交給黃女,該公文上還蓋著偽造的「臺灣臺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枚。
隨後張男拿著提款卡,在新竹關東橋郵局、竹東鎮長春郵局、竹東郵局、苗栗頭份便利商店、新光銀行竹科分行、華南銀行頭份分行、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土地銀行竹東分行等提款機,每次提領3千到6萬元不等,有時候一台提款機領了4次,共提領33次,將黃女的114萬元領光。
假冒檢警人員詐騙,刑期至少都1年以上
根據法院紀錄,張男共偽造「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傳真本、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檢察官王00」印文各1枚,當成詐欺取財的工具,疏不知張男的行為已至少犯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亦涉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張男還涉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39條之4「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來進行詐欺犯行,最後被判1年5個月、沒收犯罪所得,而且沒有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