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費一定要繳嗎?」、「學生會費不繳會怎樣?」是每年大學新鮮人都會有的疑問,如今得到一個「法律認證」的解答,或許必須繳!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不滿吳姓博士生不繳學生會費提告討錢,一審判學生會勝訴,吳姓學生須付700元給學生會,吳姓學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姓同學不只要繳交學生會費,並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亦要負擔訴訟費用。
被追討學生會費,吳男質疑學生會非具獨立法人資格
根據《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2021年台師大學生會以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吳姓博生欠繳109、110學年度的學生會費,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但吳男不服提起上訴。
吳姓學生認為,大學學生會為學生在大學輔導下依《大學法》及該法授權之各大學組織規程成立之自治組織,雖然資格上有強制性,但為大學內部學生自主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並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單獨對外從事法律行為之法人,因此並不能向學生催繳會費。
法院認定學生會為「公法人」,強化學生會的獨立性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學生會依法設立,其構成成員具強制性,並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台北地方法院也說,學生繳交會費能使學生會有自主且穩定之經費來源,學生會始得以運作並發揮其發展學生自治之功能,其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連。大學法第33條第3項所定「強制入會及收取會費」應屬合憲。學生會是否向其會員收取會費,固為學生會自治事項,大學不得干預,然倘若學生會決議收取者,學生即應受該決議、章程之拘束,負有繳納會費之義務,而具有強制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認同台北地方法院看法,認為學生會之設置乃是立基於學生事務應由學生自治,及培養學生民主素養應屬大學教育之一環等公益目的,大學學生會應屬於公法社團,其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採「強制會員制」,學生並無選擇加入與否的自由,學生會亦無令學生退會的權力。另為使學生會能履行其任務,明文授予學生會得向學生收取會費及課予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之協力義務。
當學生繳學生會費成「義務」,真能有助於學生自治?
當然這項判決只是個案效力,不過,如果後續發生類似案例,法官也可能因循前例,不排除做出相同的判決,只是如果其他學生會斷然提起訴訟,似乎也可以預見學生自治的情況將更加惡化。
但換個角度想,學生會費遺失的事件時有所聞,當學生繳學生會費成「義務」,面對龐大金額的會費,單憑學生是否有能力管理與負擔保管責任,恐怕也是一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