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一作者郭昆文為李登輝基金會顧問,本文不代表《信傳媒》及基金會立場)
自從勞基法修訂以來,一例一休好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連家裡的「雞母相踩」都要怪一例一休。怪歸怪、打歸打,但要不要修?要修什麼?恐怕還有得吵。
修法源起:OECD調查台灣過勞
2015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最新的全球38國工時調查,與2014年相比,日韓年度工時都下修,台灣勞工全年總工時為2134.8小時,遠高於OECD公布的平均工時1766小時。這個調查,如果在過去代表我們是勤勞的國家,但在現代卻變成過勞的國家。
2015年5月15日我國勞基法修訂,主要在解決「休假同步性」及「勞工過勞」的問題,將尚未週休2日的40%勞工納入,藉此降低工時,簡單說就是全面實施週休2日。前述修訂在2016年1月1日施行,將我國勞工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減為每週40小時(勞基法30條),勞動部並於2015年12月初公告縮減7天國定假日作為配套。
但新法未如公務員服務法明訂「週休2日」, 而且勞基法原條文中「7天中應有1天為例假」並未修改。因此有企業仍維持週休1日,每天少工作20分鐘,以6小時40分鐘乘以6個工作天,規避週休2日。而部分科技公司原已實施週休2日,但仍照給19天國定假;在政府宣布縮短工時後,這些公司卻公告2016年國定假日減為12天,這也是後來7天假爭議的由來。而勞基法修訂使勞工週休2日落空又少7天假,不符原意,所以2016年12月21日再次修法補救,明定勞工每7天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基法36條)這就是一例一休的由來。
爭議在一例僵化,休息日加班費不敷成本,工時缺乏彈性
一例一休修法以來,雖然批評不斷,但行政機關只想以拖待變,或透過解釋補破網。當初主張要降低工時的勞團及學者,也跟著看笑話。輿論撻伐一面倒,已經演變成危及政權的政治事件。不修法似乎不能解除危機,但要修什麼?修法會不會得罪另一群人?演變成另一種政治事件,是執政當局必須謹慎應對的。如果沒有看清楚問題爭點,沒有充分溝通協調,不管怎麼做,恐怕會兩面不是人。從坊間的調查來看,一例一休被批評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一例太僵化
勞基法原本就規定每週必有1天例假,此次勞基法修改並未更動,只加了1個休息日,變成一例一休,卻意外變成此次修法不滿的代罪羔羊。問題出在勞動部2016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令釋限縮解釋(10月1日生效),須連續工作6天休1天,即所謂的做6休1,改變過去可以頭尾排休,連續工作12天的作法(1986年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始造成業者人力排班困難,各行各業怨聲載道。
第二,休息日加班費不敷成本
因為例假被嚴格限制,休息日加班機會大增。但依照新修正的勞基法,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工資以2又1/3倍計算,超過2小時以2 又2/3倍計算。而且只要加班1小時,就以4小時計算;如果加班超過4小時,就以8小時計算,即所謂的「逢1進4」、「逢5進8」。堪稱雇主的「休息日加班懲罰條款」。因為休息日加班不敷成本,老闆們抱怨之餘,當然減少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有的甚至以外包人力應變。而勞工因為加班減少,薪水縮水,也不滿意。但以高工資減少休息日加班,本來就是修法要達成的目的,要怎麼改?
第三,工時混亂又缺彈性
勞基法除規定一例一休,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有遵守的困難,原來就訂定2週、4週及8週的變形工時(勞基法84-1)及責任制工時(勞基法84-1)排除勞基法第36條中7休1的規範。但此次修法嚴格限制工時之後,卻凸顯出變形工時的不合理。依照4周變形工時竟然可以連上24天班不違法,而且雇主只要利用空班日排班,就不須比照新法的休息日計算工資。因為每週工時被縮減,休息日加班成本太高,勞基法原規定每月加班時數限制46小時,也變成影響產業勞力調度的幫兇。
需要修法?要修什麼?
為了化解外界對一例一休的不滿,勞動部於2017年5月3日發函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勞資雙方得約定選擇補休,補休標準及方式由勞資雙方約定。目的就是在幫老闆省荷包。
而民進黨立法委員何欣純等人則提出修法版本。一、將「逢1進4」及「逢5進8」工時計算,改為按照實際工時計算。二、將每月加班時數由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而且可以經過勞資會議,以每3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也就是說3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46×3)。三、勞工之特休假若年度終結,勞基法原規定應發給工資,則另增訂可以選擇發給工資或累計至次年度的特休,累積期限為兩年。
以上解釋或修法目的都在增加工時的彈性,減緩休息日加班高工資的衝擊,讓加班更有彈性,對有淡旺季的行業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紓解;但雇主並不一定滿意,因為休息日加班高成本的問題並未解決,做6休1例假僵化的問題仍在。而只要有過勞的風險,都免不了要受勞動團體檢視。
嚴格限制工時真的解決過勞了嗎?
勞基法修法就是要解決過勞問題,提醒勞工「賺錢有數生命愛顧」,但我國的勞工與老闆想到的都是賺錢的問題,因此都不領情。修法過於一廂情願要以法令限制工時,忽略各行各業的需求。
而我們要問的是,嚴格限制工時,以高成本抑制休息日加班,真的解決過勞問題了嗎?
而且只有勞工會過勞嗎?再者,以台灣人的拼命精神,如果正職收入減少了,不會去兼差賺錢嗎?難道政府連勞工兼差也要禁止?不只是勞工,其他職業都有過勞的問題,台灣社會缺乏對過勞健康問題的重視,如果要減少過勞,就應該同步宣導禁止過勞的觀念,拿出過勞致死的風險數據,提高國人健康勞動的觀念。
至於修法,應該要有個平衡點,勞資是互相依存的,讓工時降低,讓加班彈性,讓雇主不怕加班,讓勞工有班加也有假休,勞雇都有錢賺。「一例一休」已被汙名化,應該正名為「週休二日」,全國一致,不必再區分例假或休息日。過於僵化的工時、用高成本限制休息日加班,並不是降低工時、防止過勞的唯一方法。現在的勞工意識抬頭,應該要健全勞資協商機制,讓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否則政府訂太多窒礙難行的法律,又發佈一堆前後矛盾的解釋,只會減損政府的誠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