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突顯著數位化的便利與承諾:資訊、商品、服務或溝通對象,都變得極容易找尋,往昔「掌握通路就掌握交易命脈」,如非不復見,至少大大削弱影響力,只要靠平台單一介面,使用者就可以進入既舒適、又能手握廣泛且值得信賴的市場。交易成本大幅下降,獲益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累積,數位經濟平台越來越擴張,大者恆大,也因此,壟斷、集中化傾向,前一篇提及之網絡效應,逐步被意識到,這同樣意味對升級競爭的威脅,也是對開放社會的可能危害。
通往自然壟斷的平台?
自然壟斷當然不是數位平台經濟模式所獨有,眾人皆知,許多產業部門都可見聞。個別產品數量成長至一個程度,生產成本隨之下降,供給端只要聯合集中,將明顯帶來成本優勢,創造出網絡效應,導致一隨著使用者數量增加,進而產生越來越高的產品剩餘、額外價值,這就是自然壟斷。特別在資訊科技領域,可同時觀察到三個面向:軟體發展,使接下來的授權與開發之邊際成本不斷下降,整合不同軟體會釋放出聚合效用,最後,軟體配置的一致性,讓使用者間的資訊交換,變得輕而易舉。
自然壟斷不必然有害經濟。自來水,電力,瓦斯天然氣等網絡式聯繫的服務提供,在壟斷下,將防止競爭可能帶來之無效率建置浪費。但如在網絡供應商的基礎上,又產生其他領域的壟斷,亦即一個壟斷產出下一個,那就另當別論,不論從公平交易或消費者保護角度,或許都是災難。
多方市場的魅力
數位平台,與過去的市場形式最大的不同在於:作為所謂多方市場,不同主體、端點間互動,變得極為輕易上手,交易成本隨之大幅下降。透過資訊作為媒介,平台提供需求與供給方相互找尋與合致空間,兩邊也都視平台為市場,一種傾向於供給者的身份。為維持品質 – 畢竟與往昔實體、物理性的知悉、接觸不同,平台必須建立獨特的聲譽與評斷機制,才能獲取信賴,是以,蒐集與評價顧客們不可計數的資料素材,就變成必然,所謂Post Privacy,發布隱私。於是,control who can see what you share,也就是經常聽到的「平台之隱私政策」,必須有一定監管與控制,成為人人朗朗上口的信念。當然,究竟是Post Privacy還是Pro Privacy?兩者命定矛盾,直接預言平台模式最大弔詭。
交換商業資訊,而且立基於某種平台形式,當然不是始自數位科技所賜,然而,如果涉及的資訊,是過去經濟上無從利用的類型,數位平台帶來的效果就會非常顯著,就像私人租屋媒合,過去無法想像,在「非現場、無直接現身」的非同步時間下,還能完事,今天卻變得輕而易舉。相對的,類似的分享平台,也會帶來過去無法想像的破壞:過去純粹私領域被商業化,以前建置完備的供應商,苦心經營的商業模式,可能付諸東流。越來越多的生產性消費者、產消合一者(Prosument),亦即消費者自行生產所需之勞務與商品,就像分享平台這般,經常敲響傳統交易模式的喪鐘,有時,法令規範的不健全,讓平台模式處於管制不清、甚至三不管的灰色地帶,造成與制式供應商相當程度的競爭失衡,也是後者遭逐出市場的原因。數位平台蓬勃?必然不少「過時者」遭殃。
無所不包、無所不在的平台
搜尋引擎,比較與評價網站(美食、旅遊等),市場、市集(如Facebook Market),視訊串連數位媒體,社會網絡,通訊服務、通訊解決(Communication Service),所有生活領域,平台幾乎無所不包,比比皆是。
數位平台模式一大特徵,所謂贏者全拿(Winner-takes-all)市場,拜網絡效應之賜,大者恆大,對平台經營者而言,最大的威脅,無疑是另一個更大的、涉獵與影響範疇更廣的平台。極少數玩家、行動者,擁有極大市場力量,不論是市占率高,或是強大的市場資本力量,平台經濟,竟成少數獨霸的預言。
平台市場力量,最為特殊的,就是極容易延伸至其他營業領域,迅速搶得甚至獨佔地位。昔日網頁瀏覽器大戰(Browser Wars),壟斷作業系統市場的Windows,將Internet Explorer搭配銷售,再將之變成免費,最後讓曾市占率高近8成的Netscape,被逐出市場。從2017年始,對Google運用其市場優勢,如在搜尋引擎中,通過將自家購物服務提高排名,同時壓低競爭對手之排名等手段,還有獨佔價格比較市場等行為,歐盟多年來依據反壟斷法、數位市場法(DMA)等,共裁罰82.5億歐元,約莫2872億天價罰鍰,一方面展現維持競爭決心,然而,同時突顯困難:為何,問題總是層出不窮、無法遏阻?
理由很簡單:面對具無比市場力量的數位集團,縱有加以管制與必要時之制裁決心,關鍵仍然在於,廣大顧客群眾實在沒有琵琶別抱、找到其他選擇的能力。平台市場競爭,看似一個按滑鼠左鍵的簡單動作,立即跳至另一提供類似服務的平台,說來容易,其實障礙重重。某一平台擁有資訊之質量,如參與者之名聲,就很難迅速移轉到其他平台,至少需要不小成本。只要名聲得以順利移轉,異動成本明顯降低,網絡夥伴的跳槽才有可能,平台間的競爭才會真正出現,此時,方能做到不再由平台制定遊戲規則,而是讓平台處於競爭,本身去尋找與發展升級之道。
數位平台經濟模式,整體而言,將產生如下影響:
-平台運用其市場力量,將勢力擴大延伸到其他商業領域。
-平台使用者,在強大市場集中下,將極度依賴平台建置的契約條件,難以擺脫與改變。
-市場上巨大的平台業者,將產生全球性競爭升級的停滯與限制。
-平台使用者如想跳槽至其他平台,將產生時間、較差網絡效應等高額成本,最終多只能留在原平台,發生鎖定效應(Lockin Effect)。
-所謂封閉花園(Walled Gardens)的封鎖性平台形成,平台使用者難以脫身。
-廣泛的個人資料,將集中於平台業者之手。
居間勞務的勞動平台
有別於共益的、分享性質的平台,所謂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共同對等生產,平台聚集所有勞務產出的共享,包括平台外第三人,如維基百科Wikipedia、OpenStreetMap,商業性數位平台,彰顯的是截然不同的數位世界。以標的區分,第一類財貨商品,如實體物件出售的Amazon、eBay、etsy,實體物件出租的Airbnb,非實體物件出售的App-store、iTunes,非實體物件出租的iTunes、Spotify、Netflix;第二類金錢,如群眾募資(Crowdfunding),Indiegogo、Klickstarter;第三類溝通與娛樂,居間介紹伴侶的Tinder,社會媒體的臉書、YouTube;第四類資訊,如新聞報導的Google News,搜尋引擎的Google Search,評價網之Yelp;第五類,居間有償勞務的勞動平台,包括不限地點的眾包工作(Cloudwork),如Upwork、Amazon MTurk、99designs,限定地點的零工工作(Gigwork),如Uber、Airbnb、Helpling。
在不限地點的眾包工作上,又可能為委託個人的自由工作市場(Freelancing Market),如Upwork、Freelancer.com,或為委託眾人之微工作(Microtasking)- 眾人一起在網路上一同完成工作,如Amazon MTurk、Clickworker、Crowdflower,以及創作型競爭(Creative Competition),如99designs、Jovoto、Quirky等。
限定地點類型的勞動平台,亦即大家耳熟能詳的零工工作,類型就更多,包括委託私人的餐飲,如Airbnb,個人運輸的Uber、Lyft,物流的Instacart,家事服務的Taskrabbit、Helpling,或委託眾人之地區性微工作,像App-Jobber、Streetspotr等。
勞動平台的焦點:眾包工作
零工,斜槓,早為各國社會所熟悉,讓我們多談談形式有所不同的另一勞動平台,所謂眾包工作者(Crowdworker, Clickworker, Crowdsourcing),數位日薪者(digitale Tagelöhner)。眾包工作,將原先的勞務外移、外包(Outsourcing)給雇主以外的眾人(Crowd),所以稱為眾包。通常流程:企業提供予一群不知名之市場參與者完成某特定任務的要約,以致使眾包商(Crowdsourcer)、定作人、眾包工作者、承攬人等,獲取可自由運用與直接的經濟利益。
眾包工作利用群集智能(Swarm Intelligence),使特定任務得以更好、更快、更有效益的完成。眾包可再區分為有償、無償,直接、間接,外部與內部的不同類型:
-無償眾包,提供無償的使用群集智能,如維基百科中的提供任何人登錄修改內容,相對的,有償眾包則聚焦於對待給付。
-直接與間接眾包,端視在提供者與需求者間,是否存在中介之線上平台作為居間;
-外部眾包開放予所有潛在市場參與者,內部眾包則僅存在於企業或企業集團內部,即整體勞工作為潛在的眾包工作者。
眾包工作在許多經濟部門均可看到,如在人工智慧任務(Human Intelligence Tasks)的微工作者,即不具特殊技術專業能力之勞動力,包括在地營業、餐飲菜單與風景名勝之照片製作,提供上網行銷,或研究與開發過程之外來資源,如潛在終端顧客之直接加入產品製作(消費者=生產者),透過客戶端評價、測試而達成分級、升級之效果。家事服務也常見眾包身影,如知名平台Helpling,提供家務清潔工作的居間。眾包工作亦常出現於資訊與媒體科技,特別是熟悉程式語言、特殊語言專長、文書處理能力強之工作者,透過間接眾包而獲取訂單。
眾包工作,作為當代數位平台經濟模式的「勞動面貌」,我們將繼續探索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