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勵生育更應營造友善養育環境 民團建議 增訂「親職教育假」

少子化

少子女化日趨嚴峻,推估今年度出生人數可能面臨13萬保衛戰,毫無以往所謂的「龍年效應」,舉國皆曰必須正視警訊。

確實自總統以降,朝野均將少子女化視為國安危機,中央、地方政府也分別推出許多鼓勵生育的優惠措施,全教總認為少子女化對台灣未來發展將造成重大衝擊,認同朝野積極鼓勵生育,要強調的是,政府不應僅僅只是鼓勵生育,更應營造友善生養環境,才能真正讓受薪階級、雙薪家庭減少後顧之憂,真正刺激低迷的出生率。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仍有諸多不便,亟待朝野正視,全教總支持與時俱進,通盤檢視並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全教總提出以下主張:

育嬰留職停薪與津貼應與時俱進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目前公私部門勞工雖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育嬰津貼」,津貼部分即使已提高至本薪之8成,有鑑於青年受僱者普遍年資短、本薪低,即便育嬰津貼已有提高,但顯然仍不足以滿足育嬰與基本生活,要真正提升出生率,適度延長育嬰留職停薪並增加育嬰津貼,無疑是最為直接的誘因。

增訂有薪彈性親職假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短以不低於30日為限。根據勞動部「112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近五成企業同意以「日」或「小時」彈性使用育嬰留職停薪,且企業規模越小,同意比例越高。再根據「112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近八成受僱員工同意以「日」或「小時」彈性使用育嬰留職停薪。

有鑑於此,為因應當今家庭育兒與工作的安排、企業用人留才的需求,在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規定中,增訂並併行有薪彈性親職假具進步性與可行性。

回復正義,育嬰年資應採計

依現行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此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期間所受之國家法制規範,亦為憲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精神之實踐。

除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與生計需要關照外,留職停薪期間的採計退休年資中斷,影響未來老年生活,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目前公立學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採計,僅限於106年8月9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公告後,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權益,則到112年6月9日修法後給予保障,不僅有所落差且為德不卒。全教總建議,教師雖有任職於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別,然法制對於教師保障及性別平等工作之實踐,不應有所區別,建議公私校全體教職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得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儲金之費用且年資併計,並應向前追溯,公私校退撫法規制定與修正前之育嬰年資得以採計。

增訂「親職教育假」

為保障家長的教育參與權利,《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均鼓勵家長參與學校活動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但受限於法規及現實,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明顯有階級差異,受薪家長在上班期間受邀參加學校活動有其難度。

全教總建議同步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明訂受僱者出席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

除了法制面的立法保障外,全教總及許多企業早已實施十餘年,給予受僱員工每年一天,上下學期各半天親職教育假,保障勞工能「帶職帶薪」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畢竟員工的幸福感直接影響職場情緒及工作效率。政府也應主動照顧國民,在拚經濟之餘也能顧孩子,不用被迫在麵包與教養之間做選擇。全教總感謝相關公會、企業界雇主、朝野委員支持帶薪親職假,期待此次修法一併完成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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