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7例境外》味覺異常、無明確旅遊史患肺炎都入列 陳時中:擴大社區採檢對象

武漢肺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公布國內新增7例COVID-19(武漢肺炎)病例,均為境外移入,為3男4女,居住區域為北部4人、南部3人,年齡20多歲至70多歲,入境日介於3月19日至30日,發病日介於2月29日至3月27日,發病前活動國家為美國(6人)及英國(1人)。

由於大量旅居歐美的國人回台時間點,大約落在3月18日前後,因此先前專家曾預測清明連假前後是台灣防疫的一道「關卡」,而這幾日新增病例每日增加的數字趨緩,今天更全部是境外移入案例,顯示疫情有控制住的跡象。

今日7例全為境外,疫情稍獲喘息

不過就算疫情稍止穩,防疫中心仍不敢鬆懈。防疫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將擴大採險範圍,包括味覺異常、無明確旅遊史患有肺炎都入列採檢範圍。

至於確診個案是否公布的情形,陳時中表示,依《個資法》、《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法規,原則是對防疫有幫助的才公開,如有需要公開的有年齡、性別、居住區域地點,以及接觸人士與曾經去過的公共場合等,另對於收治確診個案的醫院、職業、職銜、工作內容及服務機構等則不公開,若有需要才會公開。

根據指揮中心資料,今日新增個案中,案325及329於2月6日至3月30日與另1名友人至美國自助旅遊,案325於3月23日出現嗅覺喪失情形,案329則於3月24日出現味覺及嗅覺喪失、有痰等症狀,2人返國入境時主動聲明有症狀,由機場檢疫人員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為國外旅遊群聚感染;2名確診個案的另1名同行友人無疑似症狀,居家隔離中。

指揮中心指出,其餘5名境外移入病例為獨立個案,出國目的包括就學、工作及探親,發現管道為居家檢疫(2人)及機場(3人)。

國內累計329人確診,45人解除隔離

根據指揮中心資料,昨(31)日國內新增933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通報,截至目前累計32,726例(含28,765例排除),其中329例確診(今日新增案323至329),分別為283例境外移入及46例本土病例。確診個案中5人死亡,45人解除隔離,其餘持續住院隔離中。

有關3月29日及30日定點返台專案航班共367名湖北返台民眾,目前均無後送就醫者,持續於集中檢疫所密切追蹤健康情形。

依據國際監測資料顯示,全球累計838,568例確診,分布於180個國家/地區;病例數以美國184,183例、義大利105,792例、西班牙94,417例、中國大陸81,554例及德國61,913例為多;病例中41,367例死亡,新增4,515例,以義大利12,428例、西班牙8,189例、美國3,721例、法國3,523例及中國大陸3,312例為多。

邀請旅宿業「安心防疫」,每房每日補助1,000元

另外,由於居家檢疫人數最高峰時全台曾達到4.9萬人,指揮中心表示,因應國內居家檢疫與隔離人數遽增,為完善民眾使用防疫旅館的需求,降低社區感染風險,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安心防疫旅館」專案,已訂定防疫旅館相關獎補助辦法;同時,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及與相關部會研商後,訂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

指揮中心指出,為鼓勵各縣市合法旅宿業者加入「安心防疫旅宿」行列,觀光局從4月1日至6月30日,獎助各縣市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合法防疫旅宿,每房每日新台幣1,000元。合法旅宿業者經所轄縣市政府核可後,即能成為安心防疫旅宿,並應遵守觀光局、縣市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為兼顧居家檢疫與隔離者的權益及國內防疫安全,防疫旅館的設置應以獨棟建築、動線分流且「1人1室」為原則;若入住者需照顧者陪同(例如親密接觸者無法自行照料生活),照顧者以一人為限,在房間內應配戴口罩。

防疫旅館以一人一室為主

旅館大門、櫃台、電梯及各樓層出入口等地點需設置消毒液設備,公共區域每天至少清潔一次;房間需可開窗通風,具獨立衛浴與空調設備,房內清潔由入住者自行打理,視聽娛樂設備遙控器或觸控面板應包膜保護,個人清潔用品或餐具則盡量使用一次性消耗品,以減少傳播風險。

此外,防疫旅館需保持門禁,嚴防不相干人士入內,而入住者活動範圍僅能以自己房間為限,未經許可不可任意進出。工作人員應有相關勤前教育,並於勤務期間全程使用口罩,避免與入住者有近距離接觸或交談;其餘消毒、廢棄物清理與相關人員健康管理細節,請參考指引建議事項。

指揮中心感謝國內旅宿業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與各縣市政府共同協助提供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安心且方便的環境,降低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也呼籲各界給予願意投入防疫行列的旅宿業者鼓勵與肯定,為國內防疫共盡心力。

居家隔離、檢疫者務必守法,違者加重裁罰

鑒於國際疫情嚴峻,對國內防疫安全威脅日增,指揮中心已訂有具感染風險者的追蹤管理機制,若為確診個案的接觸者,須進行居家隔離,另自3月19日起,擴大至所有入境民眾皆須配合居家檢疫14天。

指揮中心進一步指出,由於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感染風險相對較高,未落實相關隔離或檢疫規定將提高社區傳播風險,而居家檢疫者入境時,若未提供詳實的聯絡或居住資料亦妨礙後續關懷追蹤,均嚴重影響防疫工作推動。

因此,衛生福利部先前於3月20日發布違反隔離、檢疫規定的裁罰基準,明訂隔離或檢疫者違反相關規定,依擅離時間加重處罰;除擅離時間外,另應衡酌其他違規情節,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比較差的民眾、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在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等情節,從重裁處。

目前裁罰318人

此外,除了處以罰鍰,居家隔離首次擅離應併同執行強制安置,居家檢疫者再次擅離者,應加重處以罰鍰,併同執行強制安置。但由於近期已有多名居家檢疫者確診感染,顯示其有相當程度之感染風險,指揮中心刻修訂裁罰基準,對於居家檢疫者首次擅離時即應執行強制安置,且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外,亦將對其加徵必要之費用,以落實公權力之執行。

指揮中心重申,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居家隔離者有擅自外出或其他違規情節,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居家檢疫者於入境時未詳實填寫資料,可處1萬至15萬元罰鍰,如有擅自外出、未配合主管機關開立的檢疫通知書所載自機場返家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規定,可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

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已開罰318人,罰鍰金額達2,714萬8千元,請居家隔離或檢疫的民眾務必配合相關規定,若不幸染病,違反相關措施將危害更多民眾的健康安全,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害己,也同時請地方政府持續落實公權力執行,共同維護國人健康。

為加強監測,將擴大社區監測採檢對象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已進入全球大流行,社區感染風險增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參考臨床實證並考量防疫需求,再次諮詢專家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擴大社區監測採檢條件,以加強武漢肺炎監測。
新修訂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    

(一)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發燒(≧38℃)或急性呼吸道感染或嗅、味覺異常。
2.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有肺炎。
3.無明確旅遊史,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二)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14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
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
3.有群聚現象。

(四)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符合臨床條件(一)或(二)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
2.符合臨床條件(三)。
3.符合檢驗條件。

(五)疾病分類
1.極可能病例: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但符合臨床條件,且於發病前14日內,曾經與出現症狀之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
2.確定病例:符合檢驗條件。

另為加強肺炎等疑似病例之篩檢,指揮中心放寬社區採檢條件,擴大採檢對象,只要經醫師臨床研判並無高度懷疑由SARS-CoV-2感染導致之肺炎個案(含院內型肺炎),或其他具發燒/呼吸道症狀但不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之個案,如醫師認為有進行SARS-CoV-2檢驗之必要,都可依社區監測流程進行通報並採檢一次檢體送驗。

為防疫需要,指揮中心將依法發布確診個案資料

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有關於COVID-19(武漢肺炎)確診個案資料之發布原則依據如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惟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為防治及控制傳染病蔓延,保障全體國民健康為前提,指揮中心將依據上述原則進行確診個案資料發布;也請民眾收到未經證實之相關資訊時切勿轉傳,避免觸法及影響防治工作。

降低風險!指揮中心公布「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另外,由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近期境外移入病例數快速增加,不排除潛藏有未就醫或無症狀之感染者進入社區,威脅國內防疫安全。為降低社區感染風險,指揮中心制定「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在兼顧民眾合理權益,並顧及國內防疫安全等雙重前提下,分階段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強制保持社交距離。

第一階段是柔性勸說,建議民眾避免出席展覽會、體育競賽、演唱會等近距離接觸之社交活動,也應避免進入與維生無關之娛樂等性質之場所。並建議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若雙方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但處於擁擠、密閉之場所仍應佩戴口罩。有較高機率近距離接觸,無法有效維持1.5公尺社交距離的場所,則業主應停止營業。

第二階段是強制處分,除醫療、執行公務、維生等必要性活動,其餘非必要性活動,特別是娛樂活動,均在禁止之列。必要性活動亦須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與他人間若雙方均正確佩戴口罩,仍應保持至少1公尺之距離。

該注意事項分別就餐廳、校園或辦公室、大眾運輸、賣場或其他營業場所、排隊人龍、特殊機構(如長照機構、監獄等)及其他特定場所等情境,提供維持社交距離之個別規範。請民眾在防疫期間,務必遵守相關規範,以降低社區感染與傳播的機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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