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積極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修正留職停薪辦法、公保法等一系列法規,打造更友善的育兒環境。
「阿良和心美這對夫妻,是分別任職於臺中和臺南的公務員。兩人迎來了可愛小寶寶,工作與撫養問題也接續而來:是否該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的經濟負擔會不會太重?現職與陞遷會不會受影響?如何分擔撫養責任?」
生養子女時所面對的挑戰之一,就是如何兼顧家庭和事業。迎接新生命的喜悅,伴隨而來的是各種職涯上的選擇和挑戰。
為了減輕公務人員育兒的負擔,減緩日益嚴峻的少子女化現象,第13屆考試院積極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接續修正了留職停薪辦法、公保法、退撫法施行細則、任用法,以及陞遷法,期望打造更友善的育兒環境。
阿良與心美的處境,是每一天都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故事。讓我們一同來看看,這些年對於公務人員生養子女的權益保障,有什麼改變。
雙親同養、隔代照養,都能申請留職停薪
「心美已經決定申請育嬰留停,但養育子女不該只是女生的責任,那阿良也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嗎?」
2021年3月15日修正發布的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刪除了原本只能由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申請的限制,讓配偶雙方能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共同分擔育兒的責任。這一修法措施,更貼近性別平等、友善職場的主流價值,能更彈性地兼顧家庭和事業。因此在辦法修正後,同為公務人員的雙親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一起陪伴小孩成長。
「除了雙親之外,同樣身為公務人員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嗎?」
通常撫養孩子是雙親的責任,但考量到每個家庭情況不同,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時也增訂了第5條第1項第3款,如果公務人員的孫子女,因無法受到雙親適當養育,或有其他特殊事由(例如公務人員的子女沒有配偶,或是身心障礙等),使公務人員有照顧3歲以下孫子女的需求,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由任職機關依各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業務狀況,決定是否同意。
同時申請育嬰留停,津貼雙親都可領
「阿良和心美同時辦理育嬰留停,這樣一來,雙方是不是都能領到各自的育嬰留停津貼?」
202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的公保法第35條簡直是莫大福音,放寬請領育嬰留停津貼的規定,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的限制規定,而這個好消息自2022年2月10日起生效!
從這天開始,同為公保被保險人的阿良和心美,如同時辦理育嬰留停,只要滿足「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歲以下的子女、辦理育嬰留停並選擇繼續加保」等條件,這對夫妻就能同時請領津貼了(最長發給6個月)(如圖1)!
這次修正放寬育嬰留停津貼請領規定,讓阿良和心美在照顧寶貝的同時,也能安心享受一點點的經濟支持,不僅減輕他們的負擔,也能提供生活上的保障。
退撫費用遞延繳,減輕壓力少煩惱
「如果阿良跟心美都要申請育嬰留停,那留停期間的退撫基金費用是否仍要繳交呢?」
2021年3月30日修正發布的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增彈性規定,如果選擇在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交全額退撫基金費用,可以延遲3年再繳付。
前述修正規定以兩類人員為適用對象:一是在2021年3月31日以前已開始辦理育嬰留停,且到了2021年4月1日還在育嬰留停中的人員;二是自2021年4月1日以後辦理育嬰留停的人員。上述選擇於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人員,根據他們在2021年4月1日以後實際育嬰留停的年資,可以選擇立即繳付或是遞延3年再繳交退撫基金費用(如圖2、圖3)。
這次修法給了阿良跟心美一個選擇權,讓他們在照顧寶寶的同時,也能夠有更多的理財彈性,真的是好消息!
育嬰留停不換職,陞遷無礙有保障
「身為科長的心美,很擔心留停後再回職復薪,不能回到原職務,難道她要為了育嬰,放棄辛苦打拚來的主管職務嗎?」
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和第9條修正規定,育嬰留停的公務人員,回職復薪時原則上可以回到原本的(主管)職務,使公務人員不會因為申請育嬰留停而影響未來職涯的發展,在考慮申請育嬰留停時更加無後顧之憂,達到鼓勵的效果。
因此心美可以安心申請育嬰留停,回職復薪後仍可以回到原科長職務,辛苦打拚的主管職務不會輕易跑掉,讓工作和家庭兩者兼顧起來更得心應手!
「另一方面,心美發現育嬰留停期間,機關將辦理內部陞遷,是不是一定要犧牲育嬰留停,才不會錯過這次機會?」
為了建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讓公務人員可以選擇安心顧家,同時陞遷之路不受到阻礙,2023年5月17日修正公布的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增訂育嬰留停人員在陞任當天可實際任職者,便可在留停期間參加陞任(包括參加其他機關陞遷)。
這不僅適度保障育嬰留停人員回職復薪後的陞遷權益,也讓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涯發展,有助於提升育嬰留停的意願,對於營造更友善的生養環境、促進實質性別平等,有正面功效。
另外,有關原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任現職未滿1年不能陞任的限制,政府也有所鬆綁了。原本的規定有些嚴格,可能使表現優異但資歷尚淺的公務人員無法陞任,影響功績原則的落實,難以激勵公務人員創造績效。
為使公務人員能依其工作表現獲得陞遷機會,並解決一律以「任現職滿1年」作為陞任要件所衍生的公平性疑慮,2023年修法時也刪除該款規定,給予機關更多的彈性用人空間,以利機關廣納人才,也讓公務人員於更公平的基礎下,勇於任事並追求績效,進而提高政府效能及服務品質。
滿足育兒需求,限制轉調大鬆綁
「在臺中工作的阿良想要調到心美的工作地點臺南,一起照顧孩子,但是阿良限制轉調解除期限還沒到,難道一定要申請育嬰留停,才有辦法和心美共同撫養孩子?」
在解答阿良的疑問前,讓我們先來談談公務人員考試的限制轉調規定。
所謂限制轉調,指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除了性質特殊的特考(如警察特考等)另有分發規定外,原則上是按照考試成績高低填志願,再依據志願序和各地的職缺進行分發。根據不同考試法規,在任職後的一段時間內,只能在特定的主管機關或分發區域內調任。
例如地方特考及格的阿良,初任3年內只能在臺中市政府內調任,3年期滿後,須在臺中市政府所屬分發區的機關再任滿3年,才能解除轉調限制。
雖然這種制度有助於保留機關的專業人才、培養人員能力,但也造成公務人員可能遠離家庭,於不同地方工作相當時間。在少子女化的現象下,更加劇檢討限制轉調規定的聲浪。
考試院為了滿足公務人員實際照顧幼兒的需求,同時平衡公務人員調任權與機關用人穩定,於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任用法第22條,允許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1/3以上、育有3歲以下小孩的公務人員,即可依規定調回子女實際居住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公家機關服務。因此,阿良就算不申請留停,也有機會透過商調的方式調回臺南,一家三口同住,共享天倫之樂。
齊心協力,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這幾年,考試院推動一連串的法令修訂,以建構對公務同仁生養友善的職場環境。無論是任用、陞遷、保險、退撫或留職停薪等規定的再進化,都是希望照顧公務同仁的權益,並期望藉由公部門對此一課題的重視,也能對私部門起示範作用。
我們不敢說,這些改善的措施能夠促進生育、有效解決出生率下降的國安問題,畢竟這個問題來自於很多因素和層面。但政府作為負責任雇主,應該要「更友善對待願意生養下一代的員工」,不要讓職場上的各種規則與體制成為生養的阻礙,讓培育下一代的工作者面對沉重的掙扎與取捨。
讓同仁更有申請育嬰留停的意願、有更令人安心的經濟支援、更順暢的遷調機制和更有保障的職涯發展,才有助於公務人員同時實踐家庭價值並兼顧職涯發展,進一步安心做好為民服務的工作。
同時不要忘記,隨著社會性別平等觀念的進步,一個友善生養的職場除了要能夠平衡家庭與事業,更要破除傳統的性別分工,讓男性分擔更多照顧子女的責任;也要適應各種多元的家庭型態,例如由祖父母養育孫子女、雙親工作和居住地點分屬不同縣市的情形。在上述制度改革的故事中,也可以看見我們的努力。
未來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仍將廣納多元聲音,於法制上持續改革,以使公務環境更為友善,人事政策更為進步。
本文作者為銓敘部銓審司科員林歆庭,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副司長張麗雪為協作人員,授權轉載自《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更多精彩內容,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