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於113年7月1日上路,今年5月正式開徵,但這期間發生多次重大天然災害,包括南部大地震、連續颱風侵襲等,均造成民眾房屋毀損。
針對這類特殊情況,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進一步放寬房屋稅減免條件。對於因重大災害受損的房屋,若未能在原規定期限內申報毀損,仍可從當年度起適用減免。
此外,建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房屋無法銷售,該期間可扣除,不計入持有年數,以避免因天災延遲銷售而被課以更高稅率。
重大災害毀損房屋,可減免房屋稅至修復完成當年
根據囤房稅2.0規定,若房屋因重大災害受損,並符合房屋稅減免資格,屋主原本需在房屋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3月22日前,今年因假日順延至3月24日)提出申報,方能當年度適用減免,否則需等到下一期房屋稅才可開始減免。
然而,現實情況是,許多天然災害可能發生在申報截止期限之後,即3月23日至6月30日期間,導致房屋受損的屋主在3月24日前根本無法提出申報。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針對這類情況進行調整,自今年起(114年期),若房屋因重大災害受損且符合免稅或減半徵收條件,將可自災害發生當年起,減免房屋稅至修復完成當年為止;即便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毀損情況,仍可從當年起適用減免措施。
舉例而言,若一間房屋在今年5月1日因災害受損,毀損面積超過50%,並在2026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2025年與2026年房屋稅可免徵。
建商防錯殺條款,遇不可抗力因素可扣除持有年數
除了自住民眾,財政部也考量到建商(起造人)在房屋未售出的情況下,持有年數將影響房屋稅適用稅率。囤房稅2.0規定,建商持有的待銷售房屋,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稅率越高,最高可達4.8%。
不過,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氣爆、疫情等,導致房屋無法順利銷售,財政部此次針對建商也提供「防錯殺」條款:這些不可抗力期間可扣除,不計入持有年數。
財政部函釋持有年數計算方式3重點:
1.首先,自2025年起(114年期),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的持有年數,將從該房屋開始課徵房屋稅的月份計算,至該年度6月底,並依照地方政府訂定的稅率(2%至4.8%)課徵房屋稅。
2.若房屋建造完成的首年度未滿一年,則次年可能出現部分月份適用較低稅率,部分月份適用較高稅率的情況。為減少爭議,次年起將統一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
3.若房屋在3月1日至6月30日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起造人仍需負擔當年度房屋稅,持有年數計算至移轉登記日前一個月。
財政部特別說明,若起造人在持有期間內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房屋無法銷售,該期間可扣除,不計入持有年數。申請條件如下:
1.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氣爆、疫情等無法預測且非人力可控的事件。
2.申請期限:災害發生後30日內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延遲申請: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在30日內申報,則應於影響因素消失後10日內補辦申請。
財政部舉例,某建商A於112年8月開始持有一間待銷房屋(A屋),並於113年適用2%的房屋稅率。若113年1月至6月期間遭遇地震,導致房屋銷售受阻,該6個月可扣除,最終計算出的持有年數仍小於1年,因此維持適用2%的稅率。